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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吴某、杨某、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志,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齐某。

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与上诉人吴某、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蔡某于2010年6月12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吴某、齐某、杨某归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有吴某、齐某、杨某承担。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蔡某、吴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志,上诉人吴某和原审被告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强,被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重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魏春光

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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