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白x信用卡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初中文化程度,达旗人,现住达旗树林召镇,系司机。2011年4月1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白x利用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旗支行办理的一张牡丹信用卡,累计透支x元后挥霍。还款期限届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无力还款。案发后,被告人全部归还了所透支款的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银行催收记录单、银行消费清单、银行还款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军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三个月内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白军案发后积极归还透支款,且认罪、悔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六条第某款四项、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

(罚金已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巧梅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占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信用卡 被告人 诈骗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