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杜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黄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赵玉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我由父母包办与被告结婚,共同生活中,被告不负家庭责任,生活十分困难,并常对我打骂,现请求离婚,并抚养孩子。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夫妻关系尚好,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父母包办于1999年8月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男孩黄某。2007年9月23日补领结婚证。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对家庭尽义务较少,引起原告不满。同时由于生活困难,双方常为家庭经济收支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09年2月,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多次寻找,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2011年6月23日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家庭尽义务较少,引起原告不满,但原告离家外出后,被告多次寻找,表明被告非常珍惜双方的感情。审理中,被告态度诚恳,积极劝说原告与其和好。同时,原、被告均意识到离婚对于孩子生活、学习极为不利,并为此表示忧虑。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如果原告能给被告一次改正不足的机会,仍不失为一个美满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玉锋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安少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