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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晁胜,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燕京、苏某,被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晁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存在以下问题:1、原审判决认定的合同约定出租方为“汇鑫钢租赁站”从何而来2、原审判决认定的可调顶托市场租赁价从何而来3、原审判决认定的河南裕鸿公司“已支付租金x元”是何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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