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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x,农民,系陕x号车车主。

委托代理人程全礼,汉中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尹建新,汉中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x,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东,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x,系陕x号车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张某乙之妻。

委托代理人杨某明,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该公司理赔部经理。

上诉人杨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张某甲及张某乙就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由杨某赔偿的x.60元,减去杨某已垫付的x元,剩余的x.60元赔偿款及一审案件受理费4243元达成和解协议:一、由上诉人杨某负担被上诉人张某甲赔偿款x元,被上诉人张某乙负担x元,其余x.6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甲自负;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243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三、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上述协议签订后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张某甲及张某乙的权利义务按其达成并已履行的和解协议执行;被上诉人张某甲和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的权利义务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其余636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杨某持据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祥森

代理审判员鲁卫平

代理审判员刘霖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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