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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被告杨XX。

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秋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10年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至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XX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XX,5周岁;生育一子杨XX,三周岁,现均随被告生活。2010年5月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可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分居时间较短,且已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定能维持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秋恒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司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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