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天水永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水永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该公司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辛洁世,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赵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彦国,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天水永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赵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天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天劳仲案字(2011)第X号裁决书中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住所地在麦积区,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麦积区人民法院。为方便审判与执行,申请本院将案件移送至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麦积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赵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水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明霞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娅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