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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房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某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沛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明振,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房某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房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李某某4000元。如上诉人王某、房某某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上诉人王某、房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王某、房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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