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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展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营养学会、上海市科技企业联合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挪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槐,上海市金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富宝,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营养学会,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该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作隽,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科技企业联合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会常务副理事长。

原告挪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挪亚公司)诉被告上海展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望集团)、上海市营养学会(以下简称营养学会)、上海市科技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联合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槐、被告展望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营养学会的委托代理人戴作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技企业联合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9年5月28日成立,主要从事“挪亚”牌野生鳕鱼肝油的生产和销售。1999年11月22日,挪威前首相、现任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布伦特兰博士在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士的复信中表示“我希望你和所有的中国人能进入一个新时代,将挪威鳕鱼肝油作为每天饮食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前在1998年12月23日,布伦特兰博士与原告的股东之一乔治贵先生亲切合影,上述复信和合影为“挪亚”牌野生鳕鱼肝油带来了良好的商业信誉。2002年5月,三被告举办了名为“必需脂肪酸与人类营养健康国际研讨会”,并出版了会议专刊,即《食品信息》第89期。在该专刊的封三上,三被告将布伦特兰博士与乔治贵先生的合影进行电脑处理,删去了乔治贵的头像,而在此部位放置了一类似地球仪的物体。三被告还篡改了布伦特兰博士致王某某的复信。因此,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三被告作为上述研讨会的承办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述专刊第15页及展望集团网站上登载的文章盗用了乔治贵专著中关于“挪威鳕鱼肝油可以减少抽烟者50%-70%得肺癌的危险”之论述,并对上述文字进行歪曲,故意将“挪威鳕鱼肝油”篡改为“深海鱼油”。对此,原告认为被告展望集团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挪亚”牌鳕鱼肝油与“展望”牌生命蛋为相似或近似的营养保健品,三被告的行为导致了消费者对该生命蛋的亲切与认同感,直接影响到“挪亚”牌野生鳕鱼肝油的市场占有份额,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展望集团辩称:展望集团没有实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食品信息》第89期在图文上也没有将展望生命蛋与挪威鳕鱼肝油混淆。此外,本案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也与原告的诉请不符。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营养学会辩称:一、营养学会承办“必需脂肪酸与人类营养健康国际研讨会”并无过错;二、原告指称《食品信息》第89期是营养学会参与出版没有依据;三、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因为关于营养成份的学术问题是可以讨论的,有不同见解未必是不正当竞争;四、营养学会是社团法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科技企业联合会辩称:2002年5月,在上海举行的“必需脂肪酸与人类营养健康国际研讨会”是由主办单位报请国家政府部门批准同意筹办的,并由研讨会筹备办公室开展工作,科技企业联合会是上述研讨会的一个协办单位,没有参与研讨会筹备工作,也未参与有关会议学术论文和会议资料编辑,《食品信息》也不是本次会议的会刊,因此,科技企业联合会与本案无关,原告将科技企业联合会列为被告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食品信息》2002总第89期封面载明:中国食品网(略)-(略).net.cn上海市信息协会食品饮料信息中心网刊,属内部资料,并在封面左上角注明“2002必需脂肪酸与人类营养健康国际研讨会专刊”。该刊物封三登载有布伦特兰博士的单人照片,照片下方载有以下文字:“前挪威首相,现任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Dr.(略),布伦特兰博士对中国必需脂肪酸的发展和’2002必需脂肪酸与人类营养健康国际研讨会寄予厚望”,并附有布伦特兰博士的签名。上述刊物第15页第二段及展望集团在其http://www.zwjt.com.cn网站上载有以下文字:“挪威通讯社X年2月报道,挪威一医疗机构对5万名男女吸烟者研究表明,深海鱼油对防治心血管疾病达95%,并可以减少50%-70%得肺癌的机会。”

以上事实由《食品信息》2002总第89期、本院的听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争的《食品信息》2002总第89期封三登载的是布伦特兰博士的单人照片,并不涉及原告,该照片下方的文字内容反映的是布伦特兰博士对2002必需脂肪酸与人类营养健康国际研讨会寄予厚望,与原告没有关联,不构成对原告的侵害。原告指控上述刊物第15页第二段及展望集团网站上登载的文章,抄袭了原告股东乔治贵的文章,并予以纂改,因此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文字内容存在虚假不实之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文章内容已对原告造成损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挪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由原告挪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卫民

审判员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周某余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天岚

书记员刘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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