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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民生港务公司与DYNAMICCARES.A.PANAMA港口作业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3-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3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港民生港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告(略).A.(略)(“(略)”轮船东),住所地52,(略)&(略)-(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港民生港务公司与被告(略).A.(略)港口作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经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0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民生港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储兴厚

代理审判员汪洋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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