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某甲、吉某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时间:2004-08-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二初字第5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X路电信局对面。

委托代理人:曹某,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吉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启祥,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04)东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竣工验收合格证取得的时间与房屋质量和房屋事实上是否合格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且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取得,正说明房屋是合格的。另外,不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问题。因此,东营仲裁委员会(2004)东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所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不应支持其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六种情形之一。申请人所述,与仲裁法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04)东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志海

审判员董庆忠

审判员吕彦松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玉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