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电信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丽,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波,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穆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杨启祥,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穆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东营仲裁委员会(2004)东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在被申请人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主观裁决。仲裁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对双方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认定显属违反法定程序。东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故请求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04)东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主张的理由不符合撤销的理由,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04)东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建功
审判员董庆忠
审判员吕彦松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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