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樊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玉芹,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玉华,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上诉人东营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诉人卜某某经济补助金(略)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1元,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均由上诉人卜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王海蓉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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