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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某某与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8-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终字第12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仁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地址:广饶县X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锡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王哲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某某诉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2)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31日上诉人延某某因感腿部疼痛,到被上诉人处就诊,经X线拍片诊断为外伤性关节炎(当时使用的是被告原名牛某中心医院X线诊断报告书)。后在被上诉人处进行治疗,期间上诉人曾服用被上诉人所开的强的松10MG。1998年7月6日,上诉人继续到被上诉人处就诊,经询问上诉人及观看1997年3月31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所拍的X光片,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病IV级。此后上诉人便到济南、潍坊等地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略)、6元、交通费1272.6元、住宿费80元,因鉴定花去鉴定费600元。经东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为照顾上诉人的生活困难,被上诉人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支付上诉人延某某3500元,双方不再有其他争执。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宪银

审判员刘某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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