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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文某,又名文X,男,19XX年生。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XX年生。

刘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给付申请人文某人民币x元。本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崔宁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司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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