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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与被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百政模板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XXX。

被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女,该公司法律顾某,住XXX。

原告林某与被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被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公司)委托代理人顾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4年1月2日,其应聘于被告公司做业务员,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由于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被评为公司优秀员工。被告发放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加年终积累奖。2008年,其工资已达1500元(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500),2008年全年业务提成x元,年终累积奖达1.2万元,但被告就上述工资未予兑现。亦未对其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2008年11月27日,被告未向其送达任何书面通知,停止其的工作。2009年3月30日与同年4月3日,先后以报案材料、告知函通知原告,其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于2009年5月15日、17日两次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对其工资进行结算。但被告拒收并退回。其申请仲裁后,因仲裁裁决未能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故诉某法院,请求判令1、解某、被告之间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000元、业务提成工资x元;3、判令被告支付年终积累奖1.2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差旅费和送辐条215元;5、判令被告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6、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7、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某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

被告辩某,原告原系其公司职工,因原告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故旷工且侵占公司租金,2008年11月26日已依公司规定将原告辞退。随后,其向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该局已经受理。2009年底,被告为逃避刑事法律追究及返还侵占公司租金,捏造事实,向西安市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图冲抵应承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某。就原告侵占公司租金之主张,其要求另案处理,在本案中不要求一并解某。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某:证某一、原告身份证某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某原告与被告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证某二、劳动合同书,与证某一证某目的合同;证某三、2005年至2007年荣誉证某,证某原告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员工称号,为被告公司做出一定的贡献;证某、部分工作记录事实情况说明录音文字记录,证某被告另按业务量为原告计发业务提成工资,被告拖欠原告提成工资x元、奖金1.2万元;证某五、被告报警材料、告知函,原告答复及委托答复函,证某被告指控原告侵占公司资金,原告答复指控不属实并要求被告结算提成工资;证某六、申请书和承诺说明情况,证某原告和其他员工向被告主张权利;证某七、出差报销单、送辐条证某,证某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垫付的215元差旅费及送辐条款;证某八、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证某已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处理;证某九、证某李某证某,证某被告发放工资形成情况及未给原告发放提成奖金,被告公司未给原告办理三金;证某十、2006年9月与2007年6月提成明细,证某被告拖欠奖金情况;证某十一、证某康伟证某,证某被告公司发放情况及拖欠原告原告提成工资、奖金相关事宜。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某:证某一、关于辞退原告的决定,证某2008年11月26日原告已被开除;证某二、(一)刘国臣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担任被告公司总经理承诺,证某刘国臣任职期间承诺在被告公司连续工作满6年且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林某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二)被告公司情况说明,证某被告公司兑现了原先总经理刘国臣的承诺;证某三、被告公司通知,证某2011年1月16日庆典及奖励大会的召开;证某、被告公司庆典光碟及照片,证某被告公司将证某二(一)的承诺奖项落实发放,同时证某承诺兑现时间并不是原告所述时间,奖金是根据工作年限分段进行奖励,林某不符合奖励条件;证某五、临潼经济大队情况说明,证某林某将其他公司转回的货款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被告;证某六、被告公司2008年11月25日至11月29签到簿与同年11月份考勤表,证某原告未按被告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导致被告公司辞退原告;证某七、证某南某证某,证某与林某同时工作的人员现已领到年终积累奖及林某2008年11月X号之后未到公司上班的情况说明。证某八、被告公司服务满六年创业奖名单,证某被告已按规定给符合年终积累奖条件的人员发放奖金,原告不符合发放条件;证某九、证某王某霞证某,证某曾在原告上告信上的王某霞因符合年终积累奖条件已领取该奖;证某十、(一)被告公司西奥【2004】X号文件与(二)被告公司西奥【2008】X号文件证某被告公司从设立初期至今一直实行X号文件第五条与X号文件第四条第5项规定:凡离职人员的业务提成均不再享受。证某十一、会议记录,证某原告于2008年2月15日已学习理解【2008】X号文件,公司每个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

经庭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某质证某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某一与证某二,均无异议,被告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某三,形式要件无异议,但对证某目的不予认可,认为2005、2006、2007三年度优秀员工并不能证某原告永远是优秀员工。对证某中《工作记录》部分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某材料原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对形式要件均不予认可。对证某五,报警属实。对证某六,申请书与承诺书的形式要件的真实性及证某目的均不予认可,申请书中的申请人现只有一人继续在公司工作,其他人均已离职。承诺书中的时间与被告提供证某二的时间不相符,且被告给员工办理三金。对证某七,差旅费已报销过,送辐条证某的形式要件与证某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某八,无异议。对证某九,因证某2007年8月31日已离职,故该证某证某并不能说明原告工资及奖金情况以及被告公司2008年之后对员工政策变化,其证某不应采信。对证某十,形式要件与证某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某十一,因证某康伟与被告因劳动争议纠纷正在另案诉某,证某康伟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某不应采信。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某质证某见如下:

对证某一,形式要件及证某目的均不予认可,原告从未收到被告的辞退决定。对证某二,形式要件与证某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某三与证某,认可庆典与发放奖金事实的存在,但不能证某兑现奖励时间是正确的,。对证某五,形式要件认可,证某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某六,对形式要件认可,证某目的不予认可,2008年11月X号,其到被告公司签到,但被告公司不让签,后去找公司领导未找到。对证某七,证某南某继续在被告公司上班,其肯定会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证某。证某八,形式要件无异议,但被告亦未说明原告为什么不符合发放年终积累奖条件。对证某九,与原告没有关系,不发表质证某见。对证某十,形式要件与证某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某十一,形式要件无异议,但被告公司只是走形式,原告不知道学习的什么文件内容。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某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某一和证某二,证某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证某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可。证某三,证某来源合法,但与本案所争议之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某,证某无原件核对,且多数是原告自己手写,本院不予认可。证某五,证某来源合法,与本案所争议之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证某六与证某七,原告未提供证某来源,本院不予认可。证某八,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证某原、被告就劳动争议纠纷已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之事实,证某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可。证某九,证某李某证某,其证某被告公司拖欠原告业务提成与年终积累奖之证某系原告先前口头告知证某,因无相关证某予以佐证,本院就此事实不予采信,但对被告公司未向原告缴纳三金因与被告提供证某南某之证某相互印证,故被告未办理原告三金之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某十,原告未说明证某合法来源,本院不予认可。证某十一,因证某康伟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某不应采信。

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某作如下认定:证某一,关于被告公司辞退原告的决定,因该证某与被告提供证某七相互印证,故对该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但因该决定被告未有证某证某其向书面送达原告,故对书面送达该决定之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证某二,刘国臣未出庭作证,故本院不予认可。证某三与证某,对证某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认可,对证某原告不符合发放年终积累奖之事实,与证某七具有关联性,相互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某五,证某来源合法,与本案所争议之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证某六,证某来源合法,证某被告辞退原告之原因与证某七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可。证某七,证某南某证某,因证某南某与原告同时期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证某的工资待遇与林某相同,该证某与证某三、证某、证某八、证某十相互关联,本院予以认可。证某八,证某来源合法,与证某七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证某九,因证某王某霞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认可。证某十,证某来源合法,与证某八,证某十一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可。证某十一,证某来源合法,与证某十相互关联,本院予以认可。

经当事人提交书状、陈某、举证、质证某本院认证某理查明,2004年1月2日,原告应聘在被告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2月15日,被告公司组织原告等员工学习西奥【2004】X号文件与西奥【2008】X号文件,该X号文件第五条与X号文件第四条第5项规定:凡离职人员的业务提成均不再享受。2008年11月期间,原告按被告公司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被告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关于辞退市场部业务员林某的决定》,2008年11月27日,原告再未到被告公司工作。2011年1月16日,被告公司组织员工召开表彰及庆祝大会,对在被告公司任职六年以上的员工给予奖励。同时查明,因被告公司的业务量多,每笔工程款均由相对公司转入业务员的账户,由业务员转回公司。对此原告表示认可该事实。2011年月日,原告向西安市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解某、被告之间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000元、业务提成工资1.2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年终积累奖1.2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差旅费和送辐条215元;5、判令被告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6、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7、判令被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赔偿金1.5万。该仲裁委作出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因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该裁决,故诉某本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之诉某,被告请求驳回原告之诉某。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某果。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某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解某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000元,与事实相符且有法可依,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业务提成工资x元,年终积累奖1.2万元未提交相关证某予以证某,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差旅费和送辐条215元,本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具体缴纳办法应以法律、法规办理。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有法可依,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某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某证某的若干规定》六十三条、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林某与被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解某劳动关系;

二、被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08年11月份工资1000元、经济赔偿金7500元,共计8500元;

三、被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林某办理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具体缴费数额应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某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于上述第二项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某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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