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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乙及被告刘某甲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汉中813厂退休职工,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无线电十六厂下岗职工,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汉中813厂退休工人,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汉中813厂职工,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乙及被告刘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四名被告均是其子女,其辛苦将四名子女抚养成人,现其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生活需要人照顾。其现与被告刘某甲一同居住,除了刘某甲略尽赡养义务外,其他三个女儿对其生活从来不闻不问,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每月合计支付其生活费3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甲辩称,其确系原告徐某之女,但其一直是由奶奶抚养成人,原告并未对其尽到抚养义务。其是一名残疾人,现又无业,是社区低保户。其夫亦是下岗工人且身患糖尿病,儿子也正在上大学,需要靠其抚养,而其每月低保费才270元,经济非常困难。其并非不赡养原告,而是无经济能力,原告是退休工人,每月退休工资完全够原告自己生活,若原告愿意同其生活,其会好好照顾原告。

被告刘某乙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其是由奶奶抚养至8岁才回到原告身边。其父1983年4月5日去世,由其顶替父亲工作后一直将工资交与原告。其结婚后原告要求每月交20元,并要求其与丈夫提礼品上门。现因其与其夫已分居多年,孩子一直由其抚养,其自身亦因肾功能疾病而退养,现每月工资不足千元,故其在经济上无法给付原告赡养费,但原告若愿意同其生活,其会尽到赡养义务照顾原告生活。

被告刘某乙辩称,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其是被奶奶抚养至十岁才由原告抚养,其结婚后经常去母亲家串门,也曾花钱为母亲看病。其现在每月仅有1千元收入,其自身有疾且其子天生弱智,需要大笔的医疗费治疗,故其无经济能力支付原告的赡养费。原告有医疗保险和稳定的收入,生活也有保障,其在能力范围内会尽力照顾原告。被告刘某甲辩称,其经常去原告住处送钱,其没有固定工作且离婚后需要抚养未成年的女儿,其对原告确实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其认为儿女在经济上有条件的多尽心,没条件的少尽一些心,但一定要赡养原告,尽到儿女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系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甲之母。原告之夫(四被告之父)已于1983年去世,原告于1985年12月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1106元,现患有眼疾,生活上需要有人陪护照顾。被告刘某甲三级肢体残疾,属社区低保户,每月260元低保费,下岗后以经营小卖部维持家庭生活和其子上大学的教育费。被告刘某乙从原单位内退后长期与被告刘某甲居住在一起。被告刘某乙每月工资1190元,但患有腰椎及妇科疾病,其子患有智力障碍等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被告刘某甲现无业,偶有收入。庭审中,被告刘某乙称其每月工资900元,但未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资证明原件。因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各方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徐某作为四名被告的母亲,要求四被告给付赡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甲身有残疾且无稳定的收入,靠低保生活,赡养费以100元为宜。被告刘某乙的收入稳定且其子已成年,应对原告多尽赡养义务,赡养费以200元为宜。考虑到被告刘某乙孩子的病情状况及日后为其子治疗所需的医疗费,赡养费以100元较为合适。被告刘某甲愿意承担原告赡养费,但因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赡养费以1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甲于每月前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某赡养费100元;

二、被告刘某乙于每月前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某赡养费200元;

三、被告刘某乙于每月前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某赡养费100元;

四、被告刘某甲于每月前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某赡养费1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徐某承担20元,剩余80元由四被告各半承担,于上述四项第一次给付之日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林娜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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