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xx诉史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郭xx。

被告史xx。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xx,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xx与被告史xx于2004年8月7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28日双方生育一子名吴xx。2007年10月开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遂分房居住至今。现原告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本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吴xx与被告史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吴xx随被告史xx共同生活,原告吴xx应从2010年5月开始于每月的25日支付被告史xx吴xx的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吴xx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吴xx有权对吴xx每月行使两次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为每月逢双周的星期五下午自吴xx放学后至下周星期一吴越圣上学前。原告吴xx行使探望权时的吴xx上下课接送由原告吴xx负责;

四、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弄X号X室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归原告吴xx所有;原、被告婚姻期间购买的车牌号为浙ERxx的福克斯小轿车归原告吴xx所有,该车贷款由原告吴xx负责偿还;

五、原告吴xx应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支付被告史xx上述家具、家电、车辆以及上述房屋共同还贷的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六、被告史xx离婚后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被告史怡倩应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搬离上海市浦东新区xx弄X号X室房屋;

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10年4月12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王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