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局修理汽车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5-08-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192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陵水黎族自治县X镇政府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陵水县通达汽车修理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男,陵水黎族自治县供销合作联社法律顾问。

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局因修理汽车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陵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7月间被告将一辆海马牌(略)号汽车开到地址位于县农械厂的陵水顺达汽车修理厂修理。汽车修理及配件加工结算表的款项人民币(略)元,经结算后尚欠修理费人民币6380元。同年5月15日被告还将一辆北京牌吉普车开进县农械厂内的陵水县顺达汽车修理厂修理,修理费人民币3685元。两项修理费合计人民币(略)元。被告单位原局长、司机、办公室主任均在发票上签字确认,因经费紧缺,一直没有支付。另查明,位于县农械厂内的陵水县顺达汽车修理厂是1996年由原告吴某某和邓丕位合伙成立的,负责人为邓丕位。1999年陵水县顺达汽车修理厂散伙,合伙人邓丕位在结清帐目后退出该修理厂,其修理厂的债权债务均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下来。被告所欠的修理费条据便是当时原告与合伙人散伙后留下来的。由于合伙人邓丕位已结清帐目,对被告所欠的修理费明确表示归原告吴某某。因此被告所欠的两笔修理费便一直由原告吴某某来追偿,但被告陵水县民政局一直以经费困难为由拒绝付款。原告于2004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开庭审理后被告提供另一份"顺达汽车修理厂"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原告与邓丕位成立的修理厂地址是在陵水县椰林某农械厂内,而被告提供的"顺达汽车修理厂"地址是陵水县烟酒公司仓库,是两个不同地址的顺达汽车修理厂。以上事实,有原告在庭上提供的修理费发票二张,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材料,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陵水县民政局欠原告修理海马牌(略)号汽车修理费6380元,欠原告修理北京牌吉普车修理费3685元是事实。两笔修理费共(略)元,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但由于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造成原告迟迟未得到该两笔修理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付两笔修理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吴某某不是本案原告主体的主张,其证据理由不足,应予驳回。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欠原告吴某某的两笔修理费人民币共(略)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元,由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局负担。

上诉人陵水县民政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与邓丕位合伙在椰林某机厂成立"陵水顺达汽车修理厂"与糖烟酒公司仓库成立的"陵水顺达汽车修理厂"是两个不同的修理厂;上诉人在前者修理厂维修海马牌小车、北京牌吉普车分别6380元和3685元缺乏证据证明,也不符合事实。被上诉人与邓丕位是否合伙在椰林某械厂成立"陵水顺达汽车修理厂",一审庭审没有提供此方面证据组织质证。对于在其修理厂维修车欠款(略)元,被上诉人提供了(略)号发票(下称X号发票)和(略)发票(下称X号发票)两份主要证据,但这两份主要证据是盖着地址在糖烟酒公司仓库,负责人是陈兴明的"顺达汽车修理厂"公章,而不是一审所认定的被上诉人在椰林某机厂合伙成立的"陵水顺达汽车修理厂"公章,从而这两份证据只能反证了上诉人并没有在被上诉人修理厂处修理汽车的事实。二、一审采信了与本案无关联、相互矛盾、严重瑕疵的证据当本案的定案依据,违反证据规则规定。首先,被上诉人提供了X号发票及其来源的原始凭证的核算表和X号发票及其来源的原始凭证的核算表,载明的内容及对象是法人的"陵水顺达汽车修理厂"也并非是一审所称的被上诉人合伙成立的修理厂,因此该证据对本案没有关联。其次,X号发票标明的金额是6380元,而其来源的原始凭证的核算表是(略)元,金额矛盾。在时间上,原始凭证的核算表是4月份,发票是3月份,先有发票后才维修车不符合常理(虽然被上诉人称发票是7月份,但拿不出证据证明是7月份而不是3月份),再次,《票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无效"。根据该规定,票据要承兑现金不得违反以上三个条件,其实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则同时违反了以上三个条件,参照该规定,应认定证据无效,不能承兑现金。三、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备起诉主体资格的举证责任在于上诉人,违反证据分配原则。从本案看,被上诉人既然以个人名义起诉,其应承担举证证明其与邓丕位在椰林某机合伙成立"陵水顺达汽车修理厂"的事实;举证证明上诉人在其厂维修汽车欠款(略)元的事实;举证证明不得以"陵水顺达汽车修理厂"起诉,而是以其个人名义代替修理厂起诉合法性的证据,但被上诉人举不出证据,应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而不应判令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也与事实不符。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违反证据规则规定,从而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吴某某答辩称:一、上诉人于1997年4、5月间修理汽车拖欠修理费共计(略)元是事实,有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某公室主任、司机签名为证(详见发票为凭),上诉人拒绝支付拖欠款(略)元无理。二、《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票据)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第(略)号发票上的7月是在开票人错写"3"字时在三连发票上改正的,有上诉人的办公室主任和司机在场,还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承认该发票的真实性。其后又有法人代表的背书同意付款。故该发票应认定真实、合法。三、陵水县顺达汽车修理厂的厂址,虽经几次迁移,其厂名、印章没有变更。其业主的更换不影响债务的追偿权利。答辩人于1994年与陈兴明合伙兴办陵水县顺达汽车修理厂(厂址在北斗烟酒公司仓库),1995年因北斗烟酒仓库出让,陈兴明退出合伙,由答辩人自己搬迁到陵水县汽车站经营。后因资金不足,1996年又和邓丕位合伙办厂,将(略)址迁至陵水县农械厂内,由邓丕位当负责人。在此期间,承修上诉人的"海马牌"和"北京牌"吉普车。当时因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某缓交修理费而答应拖欠,但每个季度我都前往追问欠款。1998年底,邓丕位退出合伙时,经清算将原有的债权债务移交给答辩人,所以答辩人一直在追讨上诉人的修理汽车欠款。因2004年10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表某拒绝支付,答辩人才将其诉到法院。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庭审中法院的调查材料已确认第(略)号发票改正为7月后背书人的签字事实,该发票合法、有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无理,请依法驳回。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案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上诉人陵水县民政局拖欠被上诉人吴某某的修理海马牌(略)号汽车修理费6380元与北京牌吉普车修理费3685元,两笔修理费共计(略)元,现有吴某某向法院提供的两张增值税发票及汽车修理及配件加工结算表等证据证实为凭。并且该两张增值税发票背面有原陵水县民政局的领导、办公室主任及司机的签名证实,虽然发票年月日中的月阿拉伯数字有所"改动",但其并不影响增值税发票上所记载金额与当事人名称的真实有效性。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依法认定成立,其债务应当依法清偿。增值税发票上年月日中的月阿拉伯数字有所"改动"而产生的异议等,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仅仅适用于银行的本票、汇票和支票。陵水县顺达汽车修理厂在1996年由吴某某和他人邓丕位合伙成立,负责人为邓丕位。1999年顺达汽车修理厂散伙,合伙人邓丕位在结清帐目后退出该修理厂,(略)的债权债务均由吴某某负责承担,因此,债权人吴某某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上诉人陵水县民政局上诉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上诉的事实证据理由不足,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元由上诉人陵水县民政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文和

审判员罗葵

审判员蔡大武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凌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