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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徐某某与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6-06-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高民终字第76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智敏,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共中央统战部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智敏,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干部,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X号浦东软件园A—7座。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兆罡,上海市金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县华龙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厂长。

上诉人金某、徐某某、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浦东电子出版社)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6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智敏,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某、陆智敏,上诉人浦东电子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熊兆罡,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图书大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县华龙印刷厂(简称华龙印刷厂)的职工索玉海(未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1年12月16日,金某与北京赛斯特科技文化公司(简称赛斯特公司)签订约稿协议,约定的作品名称是《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2001年8月31日,金某向赛斯特公司出具收到该公司《中国问题报告》约稿定金1万元的收条。2001年12月16日,金某出具授权石磊全权办理《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一书出版事宜的授权书。同日,金某又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石磊稿酬4万元整。2002年3月11日,石磊以著作权人金某、徐某某的代理人的身份与浦东电子出版社签订出版《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合同。2002年4月,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了《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图文版)。2002年4月,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了由遵化市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的《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简明版)一书,署名金某、徐某某编著。2002年6月13日,金某以作者代表的名义向浦东电子出版社出具《作者郑重声明》,对《2002年中国问题报告》(简明版)主张权利。2002年9月1日,金某代表金某、徐某某与浦东电子出版社就《2002年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上下册,简明版)签订协议。此前,浦东电子出版社于2002年8月15日向金某支付5000册《2002年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上下册,简明版)一次性稿酬10万元。2002年8月20日,浦东电子出版社又委托遵化市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中国问题报告》4000册。金某、徐某某明确表示,其主张的权利是2002年4月的图文版及2002年8月的简明版的原创作品著作权及编辑作品著作权,其中原创作品著作权部分的文字为1160千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某、徐某某是《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一书的作者。金某通过与赛斯特公司签订约稿合同,创作了《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一书,金某已收到了赛斯特公司支付的稿酬5万元,且金某授权赛斯特公司的工作人员石磊全权办理《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一书的出版事宜。该协议约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故该协议为有效合同。徐某某虽没有在该约稿协议上签字,但徐某某已收到赛斯特公司给付金某的5万元稿酬中的2万元,而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金某行为的追认,故该约稿协议对徐某某亦有拘束力。赛斯特公司在取得《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一书的使用权后,有权在金某、徐某某授权使用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该作品。2002年3月,赛斯特公司的石磊依据约稿合同及授权书的授权,作为金某、徐某某的委托人与浦东电子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没有超出金某、徐某某的授权范围,应属有效合同,浦东电子出版社依据该合同出版《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一书图文版,没有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图文版、简明版的版权页所载明的书名均为《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并非金某、徐某某所主张的《2002年中国问题报告》,故浦东电子出版社未更改作品名称。该书以部分文章标题作为书籍的封面设计,虽然其中出现了一个没有相对应文字内容的标题,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侵犯金某、徐某某的著作权。华龙印刷厂系依据印制委托合同印刷图文版,故其行为亦没有侵犯金某、徐某某的著作权。浦东电子出版社以不同的版号两次委托遵化市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出版的简明版5000册和4000册属于对图文版的删节本,浦东电子出版社并未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简明版的合同,与金某签订的出版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人将简明版(删节本)的专有出版权亦授予浦东电子出版社,故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简明版的行为侵犯了金某、徐某某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浦东电子出版社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金某、徐某某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调查费用,亦应由浦东电子出版社承担。北京图书大厦销售了简明版,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书的合法来源,鉴于金某、徐某某仅要求其承担停止销售、赔偿诉讼合理支出的责任,应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浦东电子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简明版一书;(二)浦东电子出版社在《新闻出版报》上就《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简明版一书的侵权行为向金某、徐某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浦东电子出版社承担;(三)北京图书大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简明版一书;(四)浦东电子出版社向金某、徐某某支付《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一书简明版四千册的稿酬十二万一千四百四十元及合理支出一万零一百元,北京图书大厦公司对其中合理支出一万零一百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金某、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金某、徐某某、浦东电子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某的上诉理由是:其授权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的只是《中国问题报告》一书的电子版;一审判决认定浦东电子出版社与赛斯特公司私自签订的《出版合同》为有效合同、浦东电子出版社依据该合同出版《中国问题报告》一书图文版没有侵犯金某的著作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浦东电子出版社擅自篡改书名,添加虚假标题和内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给金某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明显的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在侵犯著作财产权方面,一审法院对《中国问题报告》简明版侵权的判罚金某过低,有悖法理,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在侵犯著作人身权方面,浦东电子出版社的侵权行为给金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应给予精神赔偿。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作出判决,支持金某在一审中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给予浦东电子出版社以罚款的民事制裁。

徐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徐某某是涉案图书的两位著作权人之一,浦东电子出版社未取得徐某某的授权,出版《中国问题报告》一书的图文版和简明版,构成典型的著作权侵权,一审法院仅认定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中国问题报告》的简明版的侵权事实,而没有认定图文版的侵权事实;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过低;浦东电子出版社随意篡改增加作品内容、修改书名和题目等多项侵权行为,而一审判决却认为这些行为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对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某追认了石磊的授权书和其与浦东电子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的事实不能接受。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作出判决,支持徐某某在一审中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

浦东电子出版社的上诉理由是:涉案图书的图文版中的图片不是金某、徐某某的作品,其文字部分与涉案图书的简明版系金某、徐某某已授权给浦东电子出版社的同一“中文文字”作品,一审判决误断简明版是图文版的删节本,系属认定事实错误;2002年3月11日《出版合同》授权范围明显包含“删节本”,一审判决关于《出版合同》对“简明版(删节本)事宜未作约定”的事实、法律认定错误;相反证据足以证明金某、徐某某不是本案系争作品的仅有的作者,一审判决认定金某、徐某某为本案系争作品的仅有作者并获全部酬劳显属认定事实错误;2002年9月1日协议是金某、徐某某欺诈而产生的违反法律规定、违背浦东电子出版社意愿的无效协议,金某、徐某某缘此收取浦东电子出版社的10万元是非法侵占,所得属于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关于稿酬支付的计算不明、金某过高。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依法改判驳回金某、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金某、徐某某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并承担浦东电子出版社应诉本案的合理费用(差旅费用与律师费用)。

北京图书大厦公司、华龙印刷厂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6日金某(甲方)与赛斯特公司(乙方)签订约稿协议,载明作品名称为《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协议约定:1、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与其他出版社合作出版上述作品,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版本作品。2、甲方保证拥有本合同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保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所有权等民事权利,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3、本书署名权归甲方,乙方尊重甲方提供的署名方式和顺序。4、本书稿酬如下:乙方先付甲方定金1万元,书稿完成时再付4万元,如书出版后本书销量可观,乙方可再给甲方作一定的补偿。5、甲方可配合乙方作好本书的出版工作……。

2001年12月16日,金某向赛斯特公司的工作人员石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石磊交付的稿酬4万元整。同日,金某出具授权书,内容是:本人授权石磊先生全权办理《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一书的出版事宜。该授权书附有金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2002年3月11日,石磊以甲方著作权人金某、徐某某的代理人的身份与浦东电子出版社(乙方)签订出版合同,约定:作品名称:《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者署名:金某、徐某某编著。1、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版发行上述作品全球中文文本的专有(出版)使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7、乙方应于2002年5月30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8000册,其中5000册由甲方包销。11、乙方采用下列方式及标准向甲方支付稿酬:(1)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40元每千字×千字+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1%:稿酬由甲方自筹,在合同期内重印或出版删节本、缩编本不支付基本稿酬,但须支付印数稿酬。或(2)一次性付酬0元,在合同期内重印或出版删节本、缩编本不支付报酬。或(3)版税:实际定价×0%(版税率)×印数。……14、上述作品首次出版两年内,乙方可以自行重印……22、出版上列出版物(含CD-ROM),甲方向乙方补贴(略)元,……24、合同有效期为10年。

上述协议中未约定浦东电子出版社有权出版《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简明版)。

2002年4月18日,浦东电子出版社向华龙印刷厂出具《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载明:书名《中国问题报告》,印数5000册,定价790元,交书日期2002年4月25日。

2002年4月,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了《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图文版)一书,其版权页载明:金某、徐某某编著,文本印刷者华龙印刷厂,字数1200千字,印数3000册,版号(略)-(略)-74-0/C01,定价790元(含多媒体CD)等。该书包括上、中、下三卷,全书除文字外,还包括一些图片。在图文版图书封面上有“2002年”、“世界,要不要怕中国”、“西藏:究竟是不是21世纪中国的软肋”、“台湾会不会成为中国人心中永远的痛”等标题形式的字样作为封面设计。该书封底的标题目录部分所引用的标题“美军常驻阿富汗,中国的后大门还能关牢吗”在该书正文中没有相对应的文字内容。金某撰写的该书后记,载明:其邀请了徐某某、叶晓林、丁晓明、张振坤、包随义、宁冬宁、李某明等参加撰写,该书有些内容直接收录其同事李某华、夏敏以及研究室和二局其他研究人员的成果。并列明了部分他人撰写章节的具体情况。

2002年5月8日,华龙印刷厂向浦东电子出版社交付《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图文版2980册。

2002年4月19日,浦东电子出版社向遵化市印刷有限公司出具《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载明:书名《中国问题报告》,版号(略)-(略)-63-5/C02,定价98元,印数5000册,交书日期2002年4月25日。

2002年4月,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了《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简明版)一书,署名金某、徐某某编著,文本印刷者遵化市印刷有限公司,字数1200千字,印数5000册,版号(略)-(略)-63-5/C02,定价98元(含多媒体CD)。该书包括上、下二卷,其图书文字内容与《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图文版)一致,但没有图文版中的所有图片,该书简明版封面与图文版相同,没有图文版封底的标题目录。

2002年6月13日,金某以作者代表的名义向浦东电子出版社出具《作者郑重声明》,内容是:“近日,《中国问题报告》一书的作者在市场上发现了浦东电子出版社在作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2002年中国问题报告》一书的简明版(上下册,定价98元)。作者经认真研究,现正式向浦东电子出版社提出以下要求:1、立即停止该书的印刷、发行和销售,并销毁库存图书,对已经销售的图书必须立即予以追回;2、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由于该书的出版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对作者的精神和名誉所造成的侵害;3、必须切实拿出合理方案,对作者们进行损失赔偿;4、如果协商不成,作者们保留追究浦东电子出版社法律责任的权利。”

2002年8月15日,浦东电子出版社向金某支付5000册《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简明版)的一次性稿酬10万元。

2002年9月1日,金某代表金某、徐某某(甲方,著作权人)与浦东电子出版社(乙方)签订协议书,其中载明:“作品名称:2002年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上下册,简明版),经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2002年4月出版的上述作品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对于2002年4月出版的上述作品一次性付款甲方人民币10万元。2、甲方同意乙方在由甲方对上述作品重新进行修改的前提下继续出版该作品,对于该作品的继续出版,甲乙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02年8月20日,浦东出版社再次向遵化市印刷有限公司出具《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载明:书名《中国问题报告》,版号(略)-(略)-63-5/C02,定价98元,印数4000册,交书日期2002年8月28日。

2002年12月12日,石磊出具证言,称其于2002年5月以16元的单价购进《中国问题报告》(定价98元)一书900本,后又向浦东电子出版社北京发行部支付(略)元。

2003年5月16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沪新出出[2003]X号《关于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2002年中国问题报告〉及相关出版问题的报告》,就对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2002年中国问题报告》一书事宜向新闻出版总署作了汇报,其处理意见是:1、考虑到作者要求和此选题出版过程中确有不规范行为,责令浦东电子出版社立即停止销售《2002年中国问题报告》一书各种版本。2、根据总署音像司2002年4月18日会议精神,要求浦东电子出版社停止目前这种形式的“盘配使用手册”的出版,待总署对“使用手册”的标准作出具有法规意义的界定后,再处理。

2003年8月4日,金某、徐某某向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支付1万元律师费。另外,金某、徐某某提交查询费发票270元,但未能说明查询的具体内容。

以上事实有金某出具的收条、赛斯特公司约稿合同、金某出具的授权书、出版合同、《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中国问题报告》一书简明版、图文版、《作者郑重声明》、金某与浦东电子出版社所签协议、购书发票、律师费发票、查询费发票、沪新出出[2003]X号文、证人证某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任何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使用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著作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出版合同,许可他人出版其作品。在出版合同中没有约定许可给出版者的权利仍由著作权人行使。

《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图文版和简明版上的署名方式均为金某、徐某某编著,尽管在上述图书的后记中明确记载了还邀请了其他人员参加撰写,但由于金某、徐某某署名为编著,因此,该二人对《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一书享有对其自行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金某、徐某某对《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一书享有著作权。

徐某某作为作者之一虽没有在金某与赛斯特公司签订的约稿协议上签字,但其已收到赛斯特公司给付金某的5万元稿酬中的2万元,而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金某行为的追认,该约稿协议对徐某某亦有约束力。

根据金某与赛斯特公司签订的约稿合同、金某向石磊出具的收条以及金某向石磊出具的授权书,可以认定金某授权石磊办理《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出版事宜。因此,石磊以金某、徐某某名义与浦东电子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真实有效。根据该合同,浦东电子出版社有权出版《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一书。虽然《出版合同》未约定该书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也没有明确是出版电子版,但是,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图文版已经实际出版,因此,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图文版应认为是履行《出版合同》的行为,没有侵犯金某、徐某某对该书享有的权利。

金某代表金某、徐某某于2002年9月1日与浦东电子出版社就浦东电子出版社X年4月出版的《2002年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上下册,简明版)一事达成协议,且金某、徐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均明确表示其对2002年4月出版的《2002年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上下册,简明版)不主张权利。

浦东电子出版社依据《出版合同》出版《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图文版),《出版合同》已经履行,因《出版合同》未约定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故浦东电子出版社在出版《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其它版本时,应与金某、徐某某进行协商。金某、徐某某向浦东电子出版社主张权利的是《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图文版和简明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未主张该书图文版中图片的著作权。根据《出版合同》,浦东电子出版社可以出版《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图文版)。根据金某出具给浦东电子出版社的《作者郑重声明》和2002年9月1日金某代表金某、徐某某与浦东电子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认定金某、徐某某未许可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简明版。双方于2002年9月1日达成的协议仅涉及浦东电子出版社X年4月出版的5000册《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简明版),此后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的4000册《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简明版)并未包括在《出版合同》和2002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中。浦东电子出版社再次出版4000册《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简明版)未取得金某、徐某某许可。因此,浦东电子出版社于2002年8月20日委托遵化市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版号为(略)-(略)-63-5/C02的《中国问题报告》,即《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简明版)4000册并予以出版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出版合同》和该社与金某、徐某某于2002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范围,该行为构成对金某、徐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浦东电子出版社在出版《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图文版和简明版时,在封面上有“2002年”、“世界,要不要怕中国”、“西藏:究竟是不是21世纪中国的软肋”、“台湾会不会成为中国人心中永远的痛”等以标题形式出现的字样作为封面设计,在该书图文版封底的标题目录部分所引用的标题中,“美军常驻阿富汗,中国的后大门还能关牢吗”标题没有相对应的文字内容。浦东电子出版社上述行为虽有不妥,但其情节轻微,没有改变《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内容,未构成对金某、徐某某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侵犯。

由于浦东电子出版社于2002年8月20日委托遵化市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版号为(略)-(略)-63-5/C02的《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简明版)4000册的行为构成对金某、徐某某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应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由浦东电子出版社承担金某、徐某某为调查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调查费用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金某、徐某某主张《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权利包括其二人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两部分,并根据该两部分作品的字数,按照国家有关书籍作品稿酬的支付办法,以适当的倍数确定浦东电子出版社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正确,但确定的倍数过低,确定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金某、徐某某所受的损失,本院予以纠正。

浦东电子出版社主张2002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是金某、徐某某欺诈而产生的违反法律规定、违背浦东电子出版社意愿的无效协议,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中将删除了图片的《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简明版认为是该书图文版的删节本并无不当。

浦东电子出版社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金某、徐某某所提赔偿数额过低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某、徐某某十八万六千元及金某、徐某某为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一万零一百元,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对金某、徐某某为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一万零一百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金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徐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一十八元,由金某、徐某某负担六千一百六十一元五角二分(已交纳),由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六百五十六元四角八分,其中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一百九十元一角四分(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一万零八百一十八元,由金某、徐某某负担四千元(已交纳),由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八百一十八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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