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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XX、李XX、吴XX、胡XX、黄XX、闫X、张XX某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被告人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被告人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被告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被告人闫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李XX、吴XX、胡XX、黄XX、闫X、张XX某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李XX、吴XX、胡XX、黄XX、闫X、张XX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初,被害人X某在网上看到招聘挖掘机司机的广告,即与对方电话联系,来到西安市X某找招聘单位,被骗入临潼区X某的一传销窝点内,X某得知实情后要求离开,被告人宋XX、李XX、吴XX、胡XX、黄XX、闫X、张XX某行看管、恐吓,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许X某离开传销窝点,至2010年12月15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工作清查时发现该传销窝点,被害人X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公安人员当场将被告人宋XX、李XX、吴XX、胡XX、黄XX、闫X、张XX某部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X、李XX、吴XX、胡XX、黄XX、闫X、张XX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告人宋XX某七人供述;被害人X某陈述;证人XX某人证言;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各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作案现场平面图、被害人辨认各被告人笔录、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李XX、吴XX、胡XX、黄XX、闫X、张XX某强迫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宋XX某为传销组织负责人,明知被害人X某拒绝参加该组织,却指示他人对其严加看守,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在实施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本案主犯,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李XX、吴XX、胡XX、黄XX、闫X、张XX某实施共同作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本案从犯,且各被告人在本院审理中认罪态度均尚好,故对被告人宋XX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XX、吴XX、胡XX、黄XX、闫X、张XX某法应当从轻处罚。依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实施共同作案中所起作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为了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则〉》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X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某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

被告人李XX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2月14日止。)

被告人吴XX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止。)

被告人胡XX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止。)

被告人黄XX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1年11月14日止。)

被告人闫X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1年11月14日止。)

被告人张XX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党粉丽

审判员赵景顺

人民陪审员任云峰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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