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白××、王××、薛××、白××涉嫌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2010年9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2010年12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并由横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月27日被横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3月22日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2010年9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横山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1年3月23日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2010年9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横山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1年3月28日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王××、薛××、白××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王××、薛××、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于2009年6-7月间,先后五次组织赌场,招集六十余人进行聚众赌博,赌场赌资达二十七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白××抽头渔利二万余元。被告人王××、薛××于2009年6-7月间组织赌场一次,招集十余人进行聚众赌博,提供赌资十一万余元,并从中抽头渔利三千余元。同时也参与了白××组织的聚众赌博。被告人白××虽未组织赌场,未抽头渔利,但参与了上述三被告人组织的赌博。综述,被告人白××、王××、薛××、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现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王××、薛××、白××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6-7月间,被告人白××在白岔村X组织被告人王××、薛××、白××等十余人以100元至1000元的赌注,用麻将牌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提供赌资三万余元,其中抽头渔利两千余元;在牛××家、白××家、张×家、高庙村招集王××、薛××、白××等十余人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共提供赌资二十四万余元,抽头渔利一万八千余元。

二、2009年6-7月间,被告人王××、薛××在白××家组织白××等十余人以100元至1000元的赌注,用麻将牌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十一万余元。从中抽头渔利三千余元。同时也参与了白××组织的赌博。

三、被告人白××未组织赌场,未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但参与了白××、王××、薛××组织的聚众赌博。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白××、王××、薛××、白××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一致。2、证人范××、白××、范××、白××、白××、白×、白××、白××的证言均证明,他们参与白××组织的聚众赌博。3、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白××生于X年X月X日;王××生于X年X月X日;薛××生于X年X月X日;白××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证明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用麻将牌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二十七万余元,从中抽头渔利二万余元;被告人王××、薛××以同样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十一万余元,从中抽头渔利三千余元,同时也多次参与了白××组织的聚众赌博;白××多次参与聚众赌博。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分别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故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案中被告人白××、王××、薛××均系主犯,但王××、薛××的地位、作用次于白××。被告人白××未组织赌场,亦未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抽头渔利,仅参与聚众赌博,系从犯。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冯振恩

审判员刘春燕

人民陪审员刘生发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刘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涉嫌 赌博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