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谢xx与被告江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xx,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云舟,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xx,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xx与被告江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中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云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xx诉称:我与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3月27日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江家;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我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喝酒闹事,长期打骂我,我曾起诉离婚,因被告表示改正而撤诉。现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江xx未作答辩。

在举证期间,原告谢xx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人江家到庭证词,拟证明,原、被告婚后的关系某好。被告经常在喝了酒后便打骂原告,原告曾为此还在1993年、1996年两次服农药,两次起诉离婚。去年至今年原、被告还发生了四、五次打架纠纷的情况。

被告江xx未质证。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证人系某、被告婚生子,其证言所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xx与被告江xx于198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3月27日在梁平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江家。婚后,原、被告曾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议,现原告谢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江xx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曾为家庭琐事发生争议,但现原告谢xx要求与被告江xx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谢xx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xx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中波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崔彬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