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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井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某、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谈新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举行结某仪式,后双方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井X。2008年3月18日登记结某。原、被告常年异地打工,很少联系,没有共同语言,彼此也很少沟通。被告在2007年打工期间有了外遇,后原告考虑到家庭和谐及孩子尚小,望被告改正缺点,好好过日子,在双方有分歧的情况下仍登记结某。但被告在登记结某后不到一月即2008年4月初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与原告无任何联系。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吴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2004年举行结某仪式。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井X。2008年3月18日双方登记结某,双方共同生活之初,关系尚可。2007年10月吴某从新疆打工回来以后,双方因吴某在外有第三者之事发生矛盾。共同生活期间双方长期异地打工,缺少联系及沟通。2008年3月18日原、被告办理了结某登记手续,领取结某二十余天后,被告又离家外出,现下落不明。2011年3月2日原告以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仍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某、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共同生活之初双方关系尚可,后因吴某有外遇之事致双方矛盾加深,且双方长期异地打工分居生活互不联系,缺少交流和沟通。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长期不尽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双方所生男孩井X由其抚养及抚养费自理的主张,考虑到被告下落不明的实际情况,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故其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因原告未请求本院处理其夫妻共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同时被告亦下落不明,故夫妻共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不予处理,双方日后如有争执,可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为了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井某与吴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男孩井X由井某抚养,抚养费用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如

人民陪审员朱宝发

人民陪审员马清杰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喜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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