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倪××等诉被告沈××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

原告杨××。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郁××。

被告沈××。

被告倪××。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倪××、杨××诉称,两原告系夫妻,系被告倪××的祖父母,两被告系母女。座落于上海市××室、××室两套房屋系原、被告因动迁分得的安置房。现该两套房屋产权均登记为原、被告四人共同共有。现原、被告为上述两套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两套房屋。

被告沈××、倪××辩称,原、被告关系属实,两套房屋系动迁安置所得,系原、被告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共有财产原则上不予分割。现在共有基础未消失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分割房屋。另原、被告曾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即××室房屋产权登记在两原告及被告倪××名下,××室房屋产权登记在两被告名下,故即使一定要分割房屋,也应该根据双方原先达成的合意进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座落于上海市××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倪××、杨××共同共有;

二、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沈××、倪××共同共有;

三、被告沈××、倪××应给付原告倪××、杨××房屋差价款人民币25,000元(已支付);

四、原、被告于2010年3月10日前互相协助对方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各自费用由各自承担;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已执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分家析产 原告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