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蔡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汉族,陕西安塞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汉族,陕西安塞人。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蔡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锋独任审理,于2011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2010年1月开始同居,至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久,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辱骂原告,而且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一忍再忍,被告却变本加厉,2010年5月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分居,之后发展到被告到原告及其家人单位闹事。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次,原告诉状所诉不实,双方2009年开始恋爱,年底由于种种原因的情况下,双方匆忙于2009年农历腊月1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订婚时原告索要彩礼等x元、举行仪式被告花费x元、装潢新房花费x元。再次原告多次无故辱骂、甚至殴打被告。2010年原告的父亲无故在其办公室殴打被告,其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家中及单位闹事,影响及其恶劣。

被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1、乔二平证明一份,要证明装潢新房花费人工工资x元。

2、收据两张,要证明装潢材料花费2550元。

3、销售清单两份,要证明装潢材料费x元。

4、销售清单三份,要证明装潢材料费x元。

被告提供的第某份证据,原告予以否认,同时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第某份、第某、第某份证据,原告认为证据有瑕疵,予以否认,同时该三份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故对该三份证据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主张某甲装潢费8万元,原告对其中2万元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提交的四份证据证明装潢费用,对原告认可的2万元依法予认以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法庭调查,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1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5月份双方开始分居。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订立婚约时,被告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礼金”x元、裹某、衣服钱等折价3000元。双方同居时,被告装潢新房花费装潢费x元,该房为同居前原告个人财产。同居期间财产有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餐桌一个、茶几一个(其中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为原告的嫁妆)及日常生活用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某条之规定,本院仅对双方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对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因同居时间较短,应酌情适当予以返还。双方同居期间,被告为装潢新房花费的x元原告应予返还。对于被告辩称同居时彩礼x元的辩解理由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裹某、衣物等折价款应认定为赠与,不予返还。对被告辩称的其它支出,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某条第某款第某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蔡某同居期财产电视机一台、沙发一套、餐桌一个、茶几一个归被告蔡某所有;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归原告张某甲所有,双方各自管理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各归各有。

二、由原告张某甲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蔡某返还彩礼x元。

三、由原告张某甲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蔡某返还房屋装潢费用x元。

逾期未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甲、被告蔡某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某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某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某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某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某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某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02_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48v其主张某甲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