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诉陈某甲、陈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和老107国道交汇处向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玉顺,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龙,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玉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厦工机械专用租赁合同,第二被告是保证人。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一台厦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xⅢ型装载机(发动机号:x,车架号:0445),租赁期为十二个月,租金共计x元,首付x元,下余租金从2011年3月23日起按月分十二次等额支付,逾期每日按所欠租金总额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另,被告支付x元保证金,如违反合同任何一条或逾期一个月不支付租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予退还。合同同时还约定:如被告连续两个月拖欠租金,原告有权单方解某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被告目前下欠巨额租金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租金x元、滞纳金3490元(从2011年3月23日计算至2011年9月5日,之后每日按所欠租金总额万分之五支付至付清租金之日止),以上计x元。2、解某、被告签订的《厦工机械专用租赁合同》。3、被告将租赁物xⅢ型装载机(发动机号:x,车架号:0445,价值x元)返还给原告。4、第二被告对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滞纳金降低为2326元。

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3日,原告作为出租方、被告陈某甲作为承租方签订《厦工机械专用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根据陈某甲的需要和委托,原告提供下列租赁物出租给陈某甲,由陈某甲承租。租赁物品名称xⅢ型装载机,发动机号x,车架号0445。数量一台,售价金额x元。租赁期限12个月,自2011年2月23日起到2012年2月23日止。自签订合同且陈某甲支付首笔租金x元贰日内交付租赁物。租金交付方式第一次2011年3月23日交付租金8666.67元;第二次2011年4月23日交付租金8666.67元;第三次2011年5月23日交付租金8666.67元;第四次2011年6月23日交付租金8666.67元;第五次2011年7月23日交付租金8666.67元;第六次2011年8月23日交付租金8666.67元;第七次2011年9月23日交付租金8666.67元;第八次2011年10月23日交付租金8666.67元;第九次2011年11月23日交付租金8666.67元;第十次2011年12月23日交付租金8666.67元;第十一次2012年1月23日交付租金8666.67元;第十二次2012年2月23日交付租金8666.67元。合同一经签订,陈某甲应向原告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x元,该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若陈某甲违反合同其中一条,原告不予退还该保证金。不论发生何种情况,陈某甲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所有租金,该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只有当陈某甲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将租金总额交给原告后,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才归陈某甲所有。陈某甲委托陈某乙作为本合同的经济担保人。如陈某甲不按时支付租金,原告有权每日按所欠租金总额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如陈某甲逾期壹个月不还款,原告将有权扣除保证金,作为陈某甲的违约金;如陈某甲连续两个月拖欠原告的租金,原告有权单方解某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同时陈某甲承担应支付的租金及本条约定的违约金。陈某乙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被告陈某甲支付原告首付款x元和保证金x元,原告将涉案租赁物及相关配套物品交付被告陈某甲。由于被告陈某甲此后未支付租金,引起争诉。

另查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x元系从2011年3月23日至2011年10月23日期间的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2326元系为逾期付款利息从2011年3月23日至2011年9月5日,按所欠租金总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陈某甲签订的租赁合同实为融资租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陈某乙为承租人所作的担保,不违反国家法律,亦应认定有效。被告陈某甲作为承租人未按期交付租金,违反了租赁合同的规定,被告陈某乙未履行担保人代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也构成违约。被告陈某甲应支付合同项下的租金和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陈某乙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甲支付租金x元、逾期付款利息2326元,被告陈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租赁合同约定陈某甲连续两个月拖欠原告租金,原告有权单方解某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现被告陈某甲自2011年3月起连续数月未支付过租金,故原告要求解某《厦工机械专用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xⅢ型装载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乙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租金x元、逾期付款利息2326元。

二、解某、被告签订的《厦工机械专用租赁合同》。

三、被告陈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xⅢ型装载机(发动机号:x,车架号:0445)一台。

四、被告陈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

人民陪审员牛安琪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曲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