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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东营市利津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4-07-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辖终字第1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唐某村村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利津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利津县X路X街北段利津土地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唐某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煤炭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履行地是东城护城河、东城商贸城,故该案应由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合同,如出现纠纷,也应以被告住所(略),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现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履行归还货款义务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系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口头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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