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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某区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覃某。

金某江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金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金某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本院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军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覃某系河池市高级中学教师,2009年12月,覃某经与陈尧(另案处理)密谋后,决定在2010年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前,将考试题目和答案卖给前来求覃某帮忙的考生获利。后覃某分别收某报名参加此次公务员考试的王×的人民币x元、韦××的人民币180,000元、李××的人民币170,000元、韦××的人民币165,000元、覃××的人民币45,000元、韦××的人民币155,000元、宁××的人民币158,000元,共计人民币1048,000.00元,并许诺在考试前将答案交给他们。2010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接到陈尧已经弄得2010年度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案和《申论》题目的电话通知后,要求陈尧将题目和答案交给考点在南宁的考生王×、韦××、韦××和李××,同时要求传真给其。陈尧随后将考试题目和答案交给王×、韦××、韦××和李××,并传真给被告人覃某。被告人覃某收某传真后,即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案、《申论》题目和其上网下载与《申论》题目相关的考试资料各打印三份。当晚8时许,被告人覃某驾车到河池市民族医院至联通公司一带的路边,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案、《申论》题目和《申论》题目相关的考试资料各一份交给覃××。尔后,再将与《申论》题目相关的考试资料用QQ邮箱发送给考点在南宁的考生王×、韦××、韦××和李××。上述七名考生除韦××、宁××由陈尧找人代考外,其余五名考生均于次日参加了公务员考试。经广西壮族自某区国家保密局鉴定,广西2010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题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案、及评分标准属机密级国家秘密。2010年2月18日司法机关决定对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考试题泄露”事件立案侦查,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南国今报、当代生活报、南宁晚报分别于2010年2月25日作了广西公考考试确认泄题、已立案侦查的报道。2010年2月26日黄××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陈述了给钱给覃某帮操作其女王×考公务员事宜,为此,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基本掌握了覃某和陈尧的犯罪事实。由于“考试题泄露”事件,2010年4月25日另行组织了2010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

被告人覃某收某考生所得的1048,000元人民币,转帐给陈尧785,000元,余款263,000元为其个人占有。

另查明,被告人覃某及其亲属已分别于2010年4月29日、5月17日向检察机关退出非法所得132,100元人民币。判决宣告前,被告人覃某亲属代其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84,900元人民币。

原判认为,被告人覃某为了私利,伙同陈尧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将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案和《申论》题目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陈尧提供公务员考试题目和答案、覃某组织联系考生,并收某考生款项,二人行为作用相当。本案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覃某之前就已经掌握了覃某的基本犯罪事实,其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坦白。同样,覃某交待陈尧是同伙,司法机关原已掌握,因此其行为也不属立功。综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覃某是从犯、自某、立功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覃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覃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予以采纳。被告人覃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宣告前,被告人覃某亲属代其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84,900元人民币及向公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132,100元人民币,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的保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覃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覃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被告人覃某所退出的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1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金某江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和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被告人覃某伙同陈尧为了牟利向多人(七人)泄露2010年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题目和答案两项国家机密,覃某虽不是整个事件的源头,但正是因为有了像覃某这类为了牟利而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群体的存在,才造成x余名考生成绩无效,x余名考生重考,为了另行组织考试,国家花费了29,841,920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覃某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原判认定覃某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请本院依法纠正。

原审被告人覃某辩称:其只在河池范围内联系考生,不能把因泄题事件造成x余名考生成绩无效,x余名考生重考,为了另行组织考试,国家花费了29,841,920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责任由其全部承担,自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覃某系河池市高级中学教师,其与陈尧(另案处理)认识且关系密切。2009年12月,覃某经与陈尧密谋后,决定在2010年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前,将考试题目和答案卖给前来求覃某帮忙的考生获利。后覃某分别收某报名参加此次公务员考试的七名考生试题和答案费共计人民币1048,000元,并许诺在考试前将答案交给他们。其收某过程、人员名单、金某、时间如下:

1、2009年12月12日收某王×的人民币175,000元。

2、2009年12月13日收某韦××的人民币180,000元。

3、2009年12月13日收某李××的人民币170,000元。

4、2010年1月14日收某覃××的人民币45,000元。

5、2009年初,韦××找到覃某请其帮忙调动工作到南宁,并于同年3月15日给覃某100,000元活动经费。覃某陈尧帮忙,并转汇了95,000元给陈尧,后事未办成钱亦未退。2010年公务员考试开始报名后,覃某建议韦××报考南宁的公务员,承诺能搞到试题和答案,并要求除3月15日给的100,000元外,再补给65,000元,韦××同意并于2010年1月6日将65,000元存入覃某指定的账户。覃某先后共收某韦××165,000元。

6、2009年,韦××经人介绍找覃某联系工作,并于2009年3月2日、5月8日、5月21日以韦××的名义三次分别存75,000元、10,000元、10,000元到覃某指定的账户,后事未办成钱亦未退。2010年公务员考试开始报名后,韦××与覃某联系想参加考试,覃某承诺能搞到试题和答案,并要求除以前给的钱外,再补60,000元,韦××同意并于2009年12月10日以韦××的名义将60,000元存入覃某指定的账户。覃某先后共收某韦××155,000元。

7、2008年底,宁××的亲戚找覃某帮忙给宁××找工作,宁××之父于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31日分两次将30,000元、23,000元存入覃某指定的账户作为活动经费,后事未办成,覃某归还宁××15,000元,尚有38,000元未退。2009年12月,覃某得知陈尧可以搞到公务员考试试题和答案后,建议宁××参加考试,并承诺能搞到试题和答案。宁××同意并与覃某协商,除以前给的钱外,再补120,000元给覃某,同时要求覃某写保证书。覃某写了承诺书给宁××后,2009年12月12日,宁××之父汇款120,000元到覃某指定的账户。覃某先后共收某宁××158,000元。

覃某收某考生的1048,000元后,转帐给陈尧785,000元,余款263,000元为其个人占有。其转款时间和金某分别为:1、2009年3月4日通过农行转60,000;2、2009年3月16日通过农行转95,000;3、2009年5月22日通过农行转15,000;4、2009年12月13日通过农行转300,000;5、2009年12月13日通过工行转75,000;6、2009年12月13日通过建行转160,000;7、2010年1月7日通过农行转50,000;8、2010年1月15日通过农行转30,000。

2010年1月15日17时许,覃某接到陈尧已经弄得2010年度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案和《申论》题目的电话通知后,要求陈尧将题目和答案交给考点在南宁的考生王×、韦××、韦××和李××,同时要求传真给其。陈尧随后将考试题目和答案交给王×、韦××、韦××和李××,并传真给被告人覃某。被告人覃某收某传真后,即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案、《申论》题目和其上网下载与《申论》题目相关的考试资料各打印三份。当晚8时许,覃某驾车到河池市民族医院至联通公司一带的路边,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案、《申论》题目和《申论》题目相关的考试资料各一份交给覃××。尔后,再将与《申论》题目相关的考试资料用QQ邮箱发送给考点在南宁的考生王×、韦××、韦××和李××。上述七名考生除韦××、宁××由陈尧找人代考外,其余五名考生均于次日参加了公务员考试。经广西壮族自某区国家保密局鉴定,广西2010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题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案、及评分标准属机密级国家秘密。2010年2月18日司法机关决定对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考试题泄露”事件立案侦查,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南国今报、当代生活报、南宁晚报分别于2010年2月25日作了广西公考考试确认泄题、已立案侦查的报道。2010年2月26日黄××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陈述了给钱给覃某帮操作其女王×考公务员事宜,为此,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基本掌握了覃某和陈尧的犯罪事实。由于“考试题泄露”事件,2010年4月25日另行组织了2010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

另查明,覃某及其亲属已分别于2010年4月29日、5月17日向检察机关退出非法所得132,100元人民币。判决宣告前,覃某亲属代其向原审法院退出非法所得84,9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一、二审开庭时,检察机关和覃某均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王×、韦××、李××、韦××、覃××、韦××、宁××、宁××、黄××、韦××、李××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存取款凭条及银行往来凭证资料、2010年广西公务员公考试题及答案等资料、密级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被告人覃某短信通信记录、关于另行组织广西2010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有关费用函、覃某收某考生款项及支付情况、暂扣发票、收某、收某、承诺书、广西日报传媒集团证明、南宁晚报证明、同伙陈尧的供述、被告人覃某的有罪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覃某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实施的泄露2010年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试题的犯罪行为造成该年度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x余名考生成绩无效,x余名考生重考,为了另行组织考试,国家花费了29,841,920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的保密和考试制度。该事件在全广西乃至全国造成了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该犯罪行为情节和后果都特别严重。

原审被告人覃某辩称:其只在河池范围内联系考生,不能把因泄题事件造成x余名考生成绩无效,x余名考生重考,为了另行组织考试,国家花费了29,841,920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责任由其全部承担,自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

本院认为:覃某为了一己私利,伙同陈尧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将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案和《申论》题目泄露给他人,收某考生费用1048,000元人民币,转帐给陈尧785,000元,余款263,000元为其个人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覃某虽未直接窃取试题和答案,但其陈尧事前共同密谋,事中分工合作,事后共同分赃,其负责联系考生,收某考生费用,传递考题和答案,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犯罪行为与整个泄题事件密切相关,其犯罪行为实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原判认定覃某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同时,原判决未继续追缴覃某未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6,000元予以没收某缴国库亦属不当,应予纠正。抗诉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在量刑情节上,覃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宣告前,被告人覃某亲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84,900元人民币及向公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132,100元人民币,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的保密和考试制度,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覃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某区X区人民法院(2010)金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覃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

三、原审被告人覃某犯罪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263,000元(含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17,000元,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黎启华

审判员甘耐芬

代理审判员刘峰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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