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林,陕西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敏,陕西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XXX。

原告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静林、于敏,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1月8日,其与被告就西宝铁路动态联络线制梁项目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后其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未全额支付货款,现下欠x.8元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诉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欠付货款x.8元,支付截止于2010年11月5日产生的赔偿金(略).22元及自2010年11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赔偿金(每日按3923元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某费。

被告辩某,因双方未经结算,对原告诉某的欠付货款数额有异议。合同履行中,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为该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由西宝客专指挥部支付,而不是由其支付。原告起诉某,其多次要求与原告对账,但未得到原告的答复。原告诉某的违约赔偿金数额严重过高,请求依法裁判减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所属西宝制梁项目经理部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供应商品混凝土,标号为C20、C25、C30,单价分别为285元、295元、305元。合同同时约定,“每月20日为双方结算日,支付金额为本次结算款的90%,剩余10%待28天强度合格后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每次结算完后甲方应在每月25日前汇报西宝客专指挥部,30日前由指挥部财务直接转账到乙方账户)。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若迟延付款应按欠付款额的每天千分之五的赔偿金,且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参照合同法等有关条款,承担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2010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项目部签订《商品砼结算书》,就2010年1月10日至1月20日期间的供货价款进行结算,结算数额为x元;2010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项目部签订《商品砼结算书》,就2010年1月21日至2月20日期间的供货价款进行结算,结算数额为(略)元;2010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项目部签订《商品砼结算书》,就2010年2月21日至3月4日期间的供货价款进行结算,结算数额为x元。上述结算数额共计(略)元。被告项目部还曾于2010年1月10日出具《收某》、《大堆料验收某》各一份,载明收某原告供应的碎石56.72吨(净重),货值3686.8元。经询,被告承认该笔款项未付。经查,被告自2010年2月3日至2010年7月30日,分四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20万元。庭审中,被告举证《资金使用审批表》一份,载明款项用途为扣除原告搅拌车剩余混凝土倒如村民地里的赔偿金2000元。经询,被告放弃该项抗辩某见。另查,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被告欠付的混凝土货款为基数,自应付款之日至被告各次还款之日,以日计千分之五为标准分段计算。

以上事实,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商品砼结算书、收某、验收某、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属西宝制梁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因该项目部系被告设立,故合同的相关义务应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应按时、足额支付对价,逾期履行,与法相悖,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关于被告辩某货款应由西宝指挥部支付的意见,因指挥部仅为相应款项的拨付人,并非合同主体,故对被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故原告主张的支付欠付混凝土货款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应支付的货款数额为x元:(略)元(结算数额)-220万元(被告已支付数额)。关于原告主张3686.8元碎石款的请求,被告承认应予支付,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合同中虽有约定,但计算标准明显过高,被告请求予以调整,于法有据。原、被告最后一次结算时间为2010年3月23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为当月30日之前。综合考虑被告逾期付款的时间,被告已付款与总货款之间的比例,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以欠付混凝土款项x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日(最后一次结算,根据合同约定给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为标准计算为宜。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x元、碎石款3686.8元,共计x.8元。

二、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x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某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022元;由被告负担2万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允之

代理审判员逯涛

代理审判员张彦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慧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