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业。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明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某因租赁原五三八医院房产做生意资金紧张,于2009年11月29日与我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我向被告提供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借款使用期限为2009年11月29日至2010年1月29日。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被告应从借款之日起按农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三倍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

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是事实,但我向原告实际借款只有x元,却出具了x元的条据。且我已陆续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截止到2010年3月,我只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x元。现在原告起诉我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9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分别以甲方和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向甲方借款x元,该借款无利息,但乙方在约定期限未归还或还不清借款,应从借款之日起按农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三倍支付借款利息。二、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三、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从2009年11月29日至2010年1月29日。四、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或未足额归还借款,应按借款总额40承担违约金,如违约金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违约方放弃申请人民法院核减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借款逾期后,原告经多次索款无果,遂于2011年2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违约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原、被告关于借款的一致陈述;2、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被告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李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上列证据,经本院审查,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互相印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严格履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按陕西西乡X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已主张了较高的利息损失,又主张按借款总额40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李某提出该笔借款本金为x元及已偿还部分借款的主张,因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王某清偿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李某负担3000元,王某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四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余明书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潇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