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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郭某某与广饶县大王某胶制品厂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4-06-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辖终字第1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38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36岁,汉族,系王某某之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饶县大王某胶制品厂。住所地广饶县大王某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王某某、郭某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3)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欠条,只有三张有协议管辖约定,其他欠条并未约定管辖。对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欠款引起的纠纷,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长期的橡塑管购销关系,业务延续期间,上诉人共给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八张,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拖欠货款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由于其中两张欠条明确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由广饶县法院处理”,且因其它欠条引起的纠纷,都是源于相同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诉讼请求,因此,原审法院对此一并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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