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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人,住(略)。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10)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2日10时30分,被告人贺某驾驶蒙x长安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府准线33KM+600M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云某驾驶的蒙x吉利牌轿车相会时相撞,致贺某与吉利小车乘员赵某受伤,云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府谷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认为被告人贺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贺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2日10时30分,被告人贺某驾驶蒙x长安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府准线33KM+600M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云某(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X镇X村人)驾驶的蒙x吉利牌轿车相会时相撞,致贺某与吉利小车乘员赵某受伤,云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贺某、赵某、云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云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府谷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在雪天未保持安全车速,占道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云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在雪天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赵某无责任”。2010年2月8日,经府谷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赔偿款x元全部兑现。

上述犯罪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及照片、尸检报告、证人姬某、云某、赵某某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贺某当庭认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也已得到赔偿,死者家属书面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娜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二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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