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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职工。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职工。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翟志刚,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小学教师。系被告之母。

原告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慧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因性格不合两个月后双方终止了谈婚关系。2007年2月,介绍人又再次介绍原、被告谈婚。半个月后被告从外地打工处回来,原、被告随即于2007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15日,原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勉强于同月17日举行了结婚仪式。次日原告被公安机关刑拘,被告随后就住(略),对原告的事故不闻不问。2007年4月10日,原告被释放回家。后原告多次同家人去接被告回家,但被告一直不愿回家。同年5月被告怀孕后,原告才将被告接回家。后原告因在马畅上班住在单位,与被告相距较远,双方一起生活时间甚少。2007年12月2日,原、被告生一女孩武XX。后因照顾孩子问题双方发生纠纷。2008年5月,被告到XXXX上班,将女儿扔给原告父母照顾。2008年8月8日,介绍人准备给双方做调解工作,被告伙同其父母当场殴打原告,并抓伤了原告的胸部及手部,后被人挡开。此后,原、被告矛盾加剧。2010年2月至今,原、被告互不往来。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一段时间后因原告当时没有住(略),被告即到外地打工。2006年冬原告在锦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住(略)后托人向被告提亲,被告答应了婚事。原、被告于2007年3月12日登记结婚。举行结婚仪式的第二天,公安机关要将原告拘留,被告及被告的父母、亲戚才知道前几天原告因交通事故将他人撞死。后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居住,原告被公安机关拘留。原告欺骗被告的事实让被告十分痛苦,但被告仍去看望原告,并积极与受害者家属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使原告得以释放回家。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很好,虽因原告交通肇事及不关心家庭等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心理伤害,但被告依旧原谅原告。只要原告改正缺点,双方夫妻关系仍能维持,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两个月后终止谈婚,被告即外出打工。2007年2月,介绍人又再次介绍原、被告谈婚。半个月后被告从外地打工处回来,原、被告随即于2007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15日,原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同月17日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原告被公安机关拘留,被告在娘室居住。原告经与受害者家属协商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4月10日原告被洋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07年5月23日洋县检察院依法做出了不起诉某决定。被告怀孕后住回原告家,并于2007年12月2日剖腹产下一女孩武XX。2008年2月至2008年5月,被告在XXXX小学代教,每月工资三百元,主要用于照顾孩子。在此期间,原告未去学校看望过被告。被告及其母曾为原告不尽家庭义务向原告单位领导反映情况,经领导批评教育原告保证愿意改过。2008年5月,被告到XXXX上班。同年9月起被告住到娘室,小孩留在原告家由原告母亲照顾。2008年8月8日,介绍人欲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因双方发生纠纷未调解成。2011年3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某法院,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洋县人民检察院洋检刑不诉(2007)第X号不起诉某定书,李XX(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出具的收条和请求,洋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生养有女,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和理解,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仍能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诉某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尚慧茹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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