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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盐业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国有企业破产案

时间:2004-06-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破字第1-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破字第1-X号

申请人东营市盐业公司破产清算组。

代表人张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根据债务人东营市盐业公司的申请,已于2004年2月10日作出裁定,依法宣告东营市盐业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组成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现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清偿率为0,本院已经裁定确认。东营市盐业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04年6月16日提出申请,提请本院裁定终结东营市盐业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营市盐业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东营市盐业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终结东营市盐业公司破产还债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东营市盐业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东营市盐业公司破产清算组在本裁定送达后7日内,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蒋建功

审判员曹志海

审判员吕彦松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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