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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韩国成一海运航空株式会社海上货运合同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2-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X路国泰大厦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平,江苏苏州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成一海运航空株式会社,((略).,LTD),住所地,韩国汉城中区X街X-7。(上海代表处地址:上海市X路X号上海招商局广场南幢X室。)

原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成一海运航空株式会社海上货运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1月1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2年3月4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合意,且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出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及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有据,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宁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准许原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宁进出口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3、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韩国成一海运航空株式会社银行存款10万美元的冻结或相应数额财产的查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368.95元,诉讼保全费5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佩芳

代理审判员沈军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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