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丙诉被告李某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铜川市X区人.

委托代理人:梁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李某卫),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铜川市X区人.

委托代理人:宋林科,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X区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丙诉被告李某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红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民武、人民陪审员曹倩余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郭健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2月2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林科、刘某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丙诉称:2010年5月25日16时30分,李某驾驶陕x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至x+400M处超越同方向的原告王某丙驾驶陕x二轮摩托车向右靠边停车时两车发生擦挂,致原告王某丙受伤,车辆受损。后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做出2010第X号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丙不负事故责任。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铜川市X区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住院期间完善检查,在臂丛麻醉下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25天,治疗结果为好转,出院建议继续用药治疗,定期复查,加强功能锻炼,定期取出内固定。后经了解,被告李某驾驶陕x小型轿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原告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至目前被告除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外,再找不见被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均未果。现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x.88元;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陕x号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不足部分在陕x号车投保的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

原告王某丙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提供王某丙、王某、王某玲、王某印户籍证明,用来证明王某印系原告之父,王某玲系原告之母,王某系原告之子。

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来证明被告李某驾驶陕x小型轿车与王某丙驾驶陕x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致王某丙受伤的的事故经过,以及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丙正常行驶不负事故责任。

证据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受伤后在铜川市X区医院住院25天的事实及住院期间加强营养情况。

证据四: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书一份,用来证明原告王某丙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尚需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票据一张。

证据五:手机票据、拖某、停车费各一张,证明事故发生后的费用。

证据六:原告村委会证明一份,用来证明被抚养人情况。

证据七:交通费票据,用来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所花的交通费。

被告李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予以认可;对原告所请求的各项费用,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愿意赔偿;对原告所请求的手机损失,无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被告李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医疗费票据3张,以证明其支付了原告王某丙的医疗费x.24元的事实。

证据二:铜川市公安局苏家店派出所证明一份,用来证明李某卫与李某是同一人。

证据三:摩托车定损单一张270元,用来证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定损情况。

证据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保单一份,以证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理赔范围的事实。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支公司未出庭进行答辩,未向本院提供给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对原告王某丙所举的证据一、二、三、四、六、七无异议;对证据五认为,手机、拖某、停车费不予认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支公司庭后对原告当庭所提供的证据谈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户籍证明、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予以认可;对原告所请求的手机一部、修理费票据、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可;对修理费认为应依照保险公司定损单为准,对交通费应酌情予以认定。原告王某丙、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李某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予以认可。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无争议的证据来源合法、客某、真实,依法应予采信。

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请求的鉴定费票据、后续治疗费票据、摩托车维修费票据,系相关职能部门所出具的票据所做的书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某真实,对摩托车维修费应以保险公司定损单270元为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所请求的手机费、拖某,因其缺乏真实性,无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5日16时30分,李某驾驶陕x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至x+400M处超越同方向的原告王某丙驾驶陕x二轮摩托车向右靠边停车时两车发生擦挂,致原告王某丙受伤,车辆受损。2010年6月7日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驾驶车辆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出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丙正常行驶不负事故责任。2010年11月29日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陕中金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X号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丙因交通事故致左颌骨骨折后左上肢丧失活动功能10%以上,应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后续需择期行手术取出骨折内固定物,其费用为需人民币8000元整。

另查明,被告李某所驾驶陕x号车辆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金额为x元整;第三者商业险x元。原告王某丙住院期间被告李某已支付铜川市X区医院医疗费票据三张,金额x.24元,原告支付铜川市X区医院门诊医疗费票据三张,金额185.5元整。原告王某丙父亲王某印出生于X年X月X日,母亲王某玲出生于X年X月X日,儿子王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王某印、王某玲被抚养人4人:王某丙、王某丽、王某琴、王某琴。

本院认为:根据铜川市X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0-X号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丙正常行驶不负事故责任。被告李某所驾驶陕x号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金额为x元整,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商业险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对原告所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摩托车修理费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所请求的后期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但该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手机损失费和拖某、停车费,虽原告提供票据但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其请求,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所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慰问金应酌情予以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次交通事故被告造成原告损失:医疗费x.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25天=450元;护某30元×25天=750元;营养费18元/天×25天=450元;误工费37元/天×205天=7585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交通费184.2元;残疾赔偿金8131.88元(其中残疾赔偿金3438元/年×20年×10%=68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王某印、王某玲3349元/年×11年÷4人×10%=920.98元、王某3349元/年×2年÷2人×10%=334.9元);修理费2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x.8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x.06元,对超出部分x.74元由被告李某赔偿,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赔偿时应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医疗费x.24元。

驳回原告王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680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红艳

审判员赵民武

人民陪审员曹倩余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郭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