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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陕西教育报刊社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6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陕西教育报刊社。住所地:西安市X街中段,注册号企合陕西安总副字第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社长。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教育报刊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的(2010)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某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教育报刊社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康晓纲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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