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常某与陕西省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常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省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安市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戎XX,该校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常某与陕西省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陕西省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9059.5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杨波

执行员李涛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二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