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魏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永恒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肉食品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恒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X镇X村贾庄。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

上诉人魏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永恒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肉食品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魏某甲于2009年5月12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恒肉食品公司承担因其违约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x.95元。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魏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甲、委托代理人崔海生、魏某乙,被上诉人永恒肉食品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1日,魏某甲及案外人孙小生与永恒肉食品公司签订合同鸭回收合同,合同约定由永恒肉食品公司负责提供鸭苗、饲料、兽药、技术指导,并负责合同鸭长成后的回收。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第一批合同鸭回收后,孙小生与魏某甲协商退出。第二、三批合同鸭由魏某甲与永恒肉食品公司单独履行。在第三批合同鸭的合同履行期间,魏某甲所饲养的合同鸭出现疫情,其遂电话通知永恒肉食品公司,该单位第二天派技术员赵仁理前往查看病鸭患病情况,经查属“浆膜炎与感冒综合感染”。魏某甲因用药价格过高,不同意用药,赵仁理遂回公司。此后,该批合同鸭出现大量死亡,双方发生纠纷,永恒肉食品公司两次派人去魏某甲处回收合同鸭,魏某甲以对方没有返还自己合同书及没有退还押金为由,拒不将合同鸭卖与永恒肉食品公司。2008年10月8日,魏某甲将合同鸭以每市斤33元的价格卖与他人。2008年12月30日,永城市人民法院曾对永恒肉食品公司诉魏某甲、孙小生解除养殖回收合同等事宜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魏某甲在该案中曾提出反诉,因未交反诉费,永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未作审理。之后,魏某甲另行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养殖回收合同系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该合同被解除之前属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便应预见到履行合同期间所应存在的风险。本案中,在第三批合同鸭的合同履行期间,对该批鸭突然出现的疫情,应属不可抗力,因此,在永恒肉食品公司未接到通知前产生的损失不应归责于该公司。永恒肉食品公司虽在接到疫情通知后第二天才派技术员前往查看患病合同鸭的病情,但魏某甲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永恒肉食品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合同鸭具体死亡多少只等损失的事实,对此,魏某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魏某甲述称双方发生纠纷后永恒肉食品公司不再及时提供饲料和及时回收合同鸭的事实,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对此不予采信。魏某甲认为永恒肉食品公司扣住其养殖回收合同书不给便属违约行为,因无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魏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魏某甲负担。

上诉人魏某甲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永恒肉食品公司提供的鸭苗未经检疫,加之其未履行提供兽药和及时指导义务,致使上诉人魏某甲所饲养的鸭子大量死亡,对此,魏某甲已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永恒肉食品公司主张履行了指导及提供兽药的义务,其应对此负举证义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魏某甲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还重审。

被上诉人永恒肉食品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答辩称:原审时,上诉人魏某甲提供的证人及魏某甲本人,均认可被上诉人永恒肉食品公司在得知合同鸭发生疫情后,已及时进行了力所能及的相关合同义务,魏某甲拒绝永恒肉食品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其应对损失承担责任,其上诉称永恒肉食品公司拒绝回收合同鸭没有依据,通过一审证据反映的事实是魏某甲两次拒绝向永恒肉食品公司交付合同鸭。永恒肉食品公司交付的鸭苗是否有检疫证书,并不必然证明养殖一段时间后出现疫情,也不能证明永恒肉食品公司是否履行防疫义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永恒肉食品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2、上诉人魏某甲主张的损失有无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养殖回收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在合同被解除之前,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诉人魏某甲以被上诉人永恒肉食品公司未及时提供兽药和技术指导,又不能及时提供饲料和回收合同鸭为由,主张永恒肉食品公司违约。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永恒肉食品公司负责供应鸭苗、饲料、兽药、技术指导,但对提供技术指导的时间、范围、方式等没有明确约定,魏某甲提供的李某良证明材料可以证实永恒肉食品公司在接到疫情通知后第二天即派人前往,魏某甲提供的其与永恒肉食品公司的经理王攀峰、王妻李某某的通话录音资料中显示,该公司并非怠于履行提供兽药和技术指导的义务,魏某甲主张永恒肉食品公司不能及时提供兽药和技术指导造成合同鸭大量死亡的理由不能成立。永恒肉食品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其两次派人前往魏某甲处回收合同鸭,魏某甲以其未返还合同书及押金为由,拒绝将合同鸭卖与永恒肉食品公司,其上诉称永恒肉食品公司不及时回收合同鸭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永恒肉食品公司提供的鸭苗没有检疫手续,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管理、处罚,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三天内成活率在95%即为正常,该批鸭苗饲养到20余天才出现大量死亡的疫情,不足以证明该批鸭苗出现疫情与永恒肉食品公司未提供检疫手续存在因果关系,即不能证明鸭苗质量存在问题。且魏某甲在技术员提出用药的情况下,拒绝给合同鸭用药,其本人亦存在过错,永恒肉食品公司在疫情发生后,尽到了合理的指导和服务义务,上诉主张永恒肉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判决结果均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魏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许秀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