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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规划设计院与胡某某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4-05-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初字第1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东营市东城。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东营市司法局干部。住址: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规划设计院办公室主任。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东营市文汇小区(七村)X号楼X单元X楼西户。

本院审理原告东营市规划设计院诉被告胡某某债务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欠原告东营市规划设计院投资款98万元,违约金(略)元(违约金计算至2004年2月29日),共计(略)元,于2004年9月10日偿还。如被告不按时还款从2004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仍按日万分之八点四计算,并以被告在原告土地上的建筑物依法拍卖受偿。

二、案件受理费8443元,实支费3000元,共计(略)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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