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因与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被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视渠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呼民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上诉人北京视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判决查明,2009年6月23日影片《追影》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发放的电审故字(2009)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上注明出品单位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电影制片厂,摄制单位为赛多贝玛(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而后山西电影制片厂、赛多贝玛(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作出版权声明,确认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影片《追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2009年4月25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原某北京视渠公司签订了《著作权授权书》,授权北京视渠公司享有“以网吧、饭某、宾馆等局域网环境下,复制、放映以及交互式方式传播使用授权方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的权利;授权性质为独占排他性的专有许可,被授权方有权转授权第三方并有权对侵权方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授权期为三年,自2009年4月25日至2012年4月24日”。著作权授权书附件授权的影片中包括涉案电影《追影》。2009年11月3日,经原某北京视渠公司申请,呼和浩特市X区公证处委派的公证人员来到呼和浩特市X路浩森网吧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并于2009年11月5日出具(2009)呼回证字第X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原某北京视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网吧的电脑并点击桌面上的“网吧影院”图标,在该页面影片搜索栏输入《追影》,点击页面上的《追影》出现影片的详细信息,再点击《追影》即弹出播放窗口开始播放。对上述点击进入的页面进行截屏后粘贴到文档,上传至呼和浩特市X区公证处的移动硬盘,并将下载的文件打印后附于公证书中。原某为此次公证保全支付公证费350元。上述事实,有原某提供的版权文件公证书中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版权说明、著作权授权书及附件,(2009)呼回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公证处说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某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某、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等级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发放的电审故字(2009)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来看,《追影》的出品单位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电影制片厂,摄制单位为赛多贝玛(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09年7月1日山西电影制片厂、赛多贝玛(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作出版权说明,确认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影片《追影》在大陆地区的著作权。而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原某北京视渠公司签订的《著作权授权书》等证据显示,原某已获得著作权人就电影《追影》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对侵权方进行诉讼的合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被告的陈述以及原某提供的公证书中相关内容显示,可以认定被告罗某通过其经营的浩森网吧的局域网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了电影《追影》的播放服务。被告罗某实施上述行为未经原某许可,侵犯了原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原某法院依据涉案电影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电影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状态、被告的经营规模和一般获利情况、原某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原某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和其它费用450元,因原某未能提交发票原某、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票据,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原某法院未予支持。对于原某主张的公证费350元,因该公证书包含了被告网吧涉嫌侵权的两部影片,而原某只起诉了其中的一部,故对原某主张的公证费支持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经营的浩森网吧“网吧影院”中的电影《追影》;二、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某北京视渠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三、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某北京视渠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175元;四、驳回原某北京视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某北京视渠公司负担45元,被告罗某负担100元。

宣判后,原某被告罗某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经营的网吧使用的是“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平台”,上诉人每年需要向该平台支付一笔使用费用,与该平台形成合作关系。本案中涉案影片《追影》出自“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平台”,且上诉人与该平台签订的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已经明确规定,因使用该平台引起的版权纠纷,由该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在安装“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平台”之初,已要求平台提供商出示合法的经营许可和资质,因平台内提供影片巨多,网吧也非专业机构,无法核查每部影片的合法性,网吧已尽到注意责任。请求撤销原某判决,改判上诉人无过错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北京视渠公司辩称,上诉人称其网吧播放的影片均由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公司提供,但影片的提供者并非对该影片有合法的授权。上诉人与影片提供方签订协议时应当对影片有无得到授权进行审查,但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某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某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为支持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供上诉人网吧与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世纪联线网络影视资源服务协议书》打印件,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给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其它影片授权文件复印件。被上诉人北京视渠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上述证据不是新证据,法院不应采信,且即使作为证据使用,因上述证据均无原某与之核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及庭审笔录内容,上诉人在二审中所举证据在一审庭审前均客观存在,其完全有能力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其无任何理由而未提供,现作为二审新证据提交,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证据。另即使该证据材料属于“新证据”,其仅提交上述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且被上诉人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认可,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不能予以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某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北京视渠公司享有涉案影片《追影》在网吧、饭某、宾馆等局域网环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罗某未经北京视渠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浩森网吧局域网上播放涉案影片《追影》的行为,已构成对被上诉人北京视渠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上诉人罗某在二审中未能提交有效新证据证实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事实,故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某判决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涉案电影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电影的知名度及被告侵权的主观状态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罗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某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某。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宝岩峰

审判员关晓东

代理审判员白海荣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孔耀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