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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陈某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学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肇事三轮车的真正驾驶人是郝某某,一、二审法院认定陈某将郭某撞伤与事实不符。2.(2007)临鉴字第X号鉴定结论书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一、二审法院不同意陈某重新鉴定的申请,认定郭某伤残等级为10级是错误的。3.郭某的母亲韩梅下雨天打伞骑车带着超过12岁的郭某横穿马路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二审法院仅判其承担20%的责任显失公正。4.一、二法院判决陈某赔偿x.47元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1.陈某申请再审称,2006年8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本人不在现场,三轮车的真正驾驶人是郝某某,但郝某某在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2007年5月11日庭审时出具证言称“车上有我和陈某两个人”,故陈某称自己不在事故现场的理由不能成立。另根据周宏伟等三个证人的证言,均能证明陈某系肇事三轮车的驾驶人,一、二审法院认定陈某开车撞伤郭某证据充分。2.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2007)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系经双方同意,由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陈某申请再次鉴定没有法律依据。陈某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一、二审判决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郭某构成10级伤残符合法律规定。3.郭某母亲韩梅下雨天骑车带人,存在一定过错,一、二审法院酌情判决其自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4.二审法院依据200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并判决陈某承担x.47元赔偿责任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靖

代理审判员方凯

代理审判员于跃辉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金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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