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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丙与汪某戊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现住河南省中原油田第五社区X号楼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石某丁(石某丙之父),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书英,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某己(汪某戊之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石某丙因与被申请人汪某戊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某丙申请再审称:1.双方离婚的原因系汪某戊违背道德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汪某戊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过错。石某丙家人做亲子鉴定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两审法院认定“擅自做亲子鉴定,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违背了公序良俗和法理基点,未履行法定职责。2.两审法院不让汪某戊做亲子鉴定,就无法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应当由女方承担不利的后果,石某丙不应当承担责任。3.汪某戊欺骗石某丙15年之久,应当判决汪某戊承担15年的抚养费和5万元的精神损失。4.位于西安的房产属石某丁、郭某、石某丙、汪某戊共有,有《购房出资凭证》为据,一审法院认定系石某丙借钱购买错误。石某丙、汪某戊应当承担至今欠银行的x.76元的债务,一审法院没有判决汪某戊承担对外债务,反而判决石某丙给汪某戊x元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汪某戊提交意见认为,1.二人产生矛盾的原因是石某丙的父母想让汪某戊生二胎,亲子鉴定结论是虚假的,目的是为了逼迫汪某戊生育二胎。石某丙及其家人的行为侵犯女方人权。2.关于房产问题,x元是石某丙父母赠予夫妻二人的,不是借款,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3.本案对孩子石某丙波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现在外流浪,联系不上,其本人也拒绝再做亲子鉴定,责任不在女方。故石某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1.关于鉴定问题,石某丙提供的《DNA检测报告书》,因鉴定过程存在瑕疵,且汪某戊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一、二审法院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汪某戊和石某丙波不同意进行再次鉴定,一、二审法院对石某丙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符合保护妇女和青少年权益的原则,并无不妥。故石某丙请求汪某戊支付15年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2.关于房产分割问题,石某丙提交的2007年元月22日的《购房出资凭证》上因不是汪某戊的签名和指印,不能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位于西安市X区天正花园的房产产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二审法院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3.关于共同债务问题,因石某丙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未支持抚养费用,将夫妻共有的两处房产判归男方所有,并扣除石某丙父母出资的x元,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无不妥。

综上,石某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某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方凯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于跃辉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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