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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薛x。

被告陈X。

原告陈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薛x、被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缺乏共同语言。由于原告年纪较大,身体欠佳,每当原告患病,被告都没有照料原告,使原告对婚姻失去了信心。2010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未获支持。在此期间,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陈X辩称,相识、结婚情况属实,不同意离婚。婚后初期双方的感情是好的,不缺乏共同语言,否则也不可能生活了20年。结婚20多年来,原告都是吃被告的,用被告的,被告从来不过问原告的退休工资是多少,原告还要向被告借钱。原告患病都是被告带去看,被告精心照顾原告的日常生活。原、被告之间没有矛盾。2009年7月原告的儿子把原告接走去看眼睛,被告到医院去看原告,原告问被告要钱,第二天被告带了人民币(下同)500元到医院给原告,看完病后原告至今未回来。被告为了找原告回来,7次到原告儿子的单位去找,还报了3次警。被告打电话给原告的子女、妹妹,他们都不肯将原告的住处告诉被告,所以被告也没有机会和原告沟通。被告不知道原告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1992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2009年4月,被告将双方居住的、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枣庄路X室以买卖的形式过户至被告的儿子陈某国和陈某平名下,原、被告因此产生纠纷。之后,原、被告又为原告治疗眼睛的医疗费产生矛盾。2009年6、7月,原告的儿子带原告去医院住院治疗眼睛,原告自此未再回家,在出院后原告先在儿子家住了几个月,后住到养老院至今。2009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与其两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的产权恢复至被告名下。当日,原告还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离婚案件因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业已生效。2010年4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因距上次离婚诉讼未满6个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10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0年10月判决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

本市X区X路X室房屋为一室一厅,建筑面积45.51平方米,原系公有住房,承租人为被告,原告为同住人。2008年11月,该房屋的产权被买下,登记在被告陈X一人名下。现该房屋的产权已经恢复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均表示他处无其他住房。被告表示,如果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每人一半,同意原告过来住,但不同意出售分割。原告表示放弃居住权,由被告居住至其死亡时止,并要求在分割产权份额时予以适当考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双方当事人的陈某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需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房产产生纠纷,之后又为原告治病之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分居已逾2年,原告在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未有和好的意愿,并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共有房屋一套,现原告提出其放弃该房屋的居住权,由被告居住至百年,将房屋的产权份额予以分割的解决方案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产权份额分割根据原告作为女方且放弃房屋居住权的情况酌情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X与被告陈X离婚;

二、原告陈X占上海市X区X路X室房屋产权的55%,被告陈X占45%;

三、原告陈X不得在上海市X区X路X室房屋居住,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桔英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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