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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月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润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1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180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虹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楼X楼。现办公地长乐路X号306-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敏,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建平,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虹月广告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0)卢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1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唐某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于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支付广告费人民币42,000元及偿付违约金人民币8,820元(从2000年3月1日起算至同年9月21日,以日千分之一计算。)原审经审理后认定:2000年1月17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订立的《广告合约》约定,由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资料,为上诉人在当年1月26日的申江服务导报上刊登两幅广告,其中中环广场内容半版(23.5cm×l7cm)、网络内容通栏(23.5cm×7.6cm);合同价款为人民币42,000元;付款日期为同年2月15日,如逾期付款每天需承担合同金额2%的滞纳金。该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约制作并按约刊登了广告。因上诉人未按约支付广告费,被上诉人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被上诉人按约履行,上诉人未按约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偿付违约金人民币8,820元,未超过合同约定,可予准许。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人民币42,000元;二、上诉人偿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8,820元;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称:在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兼任案外人海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期某,其代案外人海联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系争广告合同,广告的实际受益人系案外人上海龙之艺娱乐传播公司(简称龙之艺公司)和中环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中环公司),已由该两家公司将广告费支付给了案外人海联公司,应由案外人海联公司承担系争广告合同项下的广告费;原审判令由其支付给被上诉人广告费有误;其在原审庭审时提出追加案外人海联公司为被告,原审未予准许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对本案重新审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案外人龙之艺公司、中环公司支付给案外人海联公司广告费的发票及银行支票;2.唐某敏律师向王蓉芳、梁为作的调查笔录,内容为证明案外人龙之艺公司和中环公司有委托案外人海联公司制作、刊登广告之事实。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庭审质证查明:原审庭中时上诉人提出过要求追加案外人海联公司为被告的请求,但被上诉人予以反对。原审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属实。

以上事实由原审庭审笔录与本院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广告合同》上仅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章,并未载明上诉人系代案外人海联公司签订合同,上诉人也未能提供其向被上诉人提过说明该合同系其为案外人海联公司代签的证据,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系争广告合约关系。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依法享有对原审中追加被告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由于被上诉人坚持其系与上诉人发生广告委托加工承揽关系,反对追加案外人海联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审据此未准许上诉人关于追加案外人海联公司为原审被告的请求,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已完成了系争广告合约约定的广告制作、刊登任务,应由上诉人按约支付广告费,并按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上诉人于原审提出要求上诉人支付广告费人民币42,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8,820元的请求未超出系争广告合约的约定,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案外人海联公司已收取了系争广告费,如该所称成立,也不影响被上诉人直接向上诉人主张广告合约约定的广告费。上诉人可另行向系争广告受益人或由此得到经济利益的人主张权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帅红

审判员周继红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乔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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