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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1986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组X号。

被告顾XX,男,1987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X镇X村X号,现住上海市X镇X路文怡苑X号X室。

原告张XX与被告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其与被告顾XX于2008年相识恋爱,2010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由于被告没有固定工作,且经常夜不归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7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1份。

被告顾XX辩称,对原告张XX诉称的婚姻经过及分居时间没有异议。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对原告陈述的其不足之处愿意改正,且其已经找到工作。现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

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2010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2011年10月19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顾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彭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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