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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绰号“X”,男,19x某x某x某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X村x某x某。1986年10月因犯奸淫幼女罪被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7月3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X区看守所。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某x某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30日1时20分许,被告人XXX经事先电话联系,携毒品至本市X区x某x某x某寓x某内,将约4克毒品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出售给x某等人。同日2时许,XXX在x某公寓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其携带的一包透明晶体(净重21.92克)亦被缴获,公安人员另从x某处缴获吸剩的一包透明晶体(净重3.26克)。经鉴定,上述21.92克和3.26克透明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XXX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2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定被告人XXX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未履行前罪所判罚金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并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XXX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仅贩卖毒品约4克,公安人员在其身上查获的毒品21.92克不应计入贩毒数量。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x某、x某x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7月29日18时许,经x某x某XXX联系,XXX同意以1,500元价格交易3克毒品。30日凌晨,XXX携带毒品赶至x某x某x某寓x某房间,最终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卖给x某约4克毒品。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物证照片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收缴两包净重分别为21.92克和3.26克的毒品,扣押毒资人民币2,100元。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XXX的到案情况。

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明送检XXX的21.92克透明晶体和x某的3.26克透明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86)杨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2007)黄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情况说明表等证据,证明XXX的前科情况以及前罪罚金刑尚未执行的情况。

6、被告人XXX的供述,对上述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数量约2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前罪所判罚金刑尚未执行,应予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于抓获贩毒分子以后,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的毒品,应一并计入贩毒数量,故被告人XXX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经查,被告人X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携带毒品前往他人住处,并向他人出售其中部分毒品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毒资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朱以珍

审判员张金玉

代理审判员沈某澄

书记员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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