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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44岁,哑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仓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田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田某于2005年农历11月6日结婚,婚后于2007年7月21生一女田某,X年X月X日生一子田某有。婚后不久,被告封建残余思想日渐暴露,夫权思想膨胀,夫妻关系不平等,对我开口就骂,动手就打,即使我被打伤住院,也对我不闻不问,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田某有由我抚养。

被告田某辩称: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不是事实,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我从来没有打过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X年X月X日生女孩田某,X年X月X日生男孩田某有。近年来双方虽有矛盾发生,但都是生活琐事,夫妻感情并未破裂。2010年4月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状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小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闹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并克服各自的缺点,夫妻关系仍可重归于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田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仓仓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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