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符某甲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5-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浦中刑终字第1号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浦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4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洋浦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2005)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符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麦雪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符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5日下午14时许,案外人符某昌、符某戊、符某才和被害人符某乙(男,1972年生,住洋浦共鸣居委会符某居民组)等十多人用拖拉机将红砖运到原洋浦搅拌站内,并在同村居民案外人符某荣、符某丙等人建房的大院门口砌围墙,准备建房,因阻碍了符某荣等人房子的通道,发生了占地纠纷。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办事处城建科干部得知后,赶到现场制止了双方的行为。当天下午17时许,符某荣、符某丙带领十多人手持木棍、砖头推倒被害人符某乙等人已砌成的围墙,双方矛盾激化。这时符某戊、符某乙一方的人中有人喊打,引发双方相互用砖块掷打,公安人员前来制止,仍未平息事态。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符某甲赶到现场,当看到自家堂叔案外人符某癸遭到被害人符某乙用砖块打击时,被告人符某甲激怒之下,随手从地上拿起一把铁锹,向被害人符某乙的头部打去,将被害人符某乙打倒在地,致其头顶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经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为重伤。被告人符某甲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符某乙的陈某,证人符某丁、符某戊、符某己、符某庚、王某辛证言及李某某所作的《事情经过》书面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符某甲与符某乙等人发生矛盾的时间、地点及被告人符某甲用铁锹打伤被害人的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符某甲与符某乙等人殴斗的地点、现场情况以及提取到的铁锹一把;(3)儋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了符某乙头顶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为重伤;(4)被告人符某甲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情节与上述其他证据相符。以下证据经法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并经该院的审查,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符某甲在因占地纠纷引发的殴斗中,竟用铁锹打击他人头部,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被害人符某乙积极参与殴斗,并殴打符某癸,对引发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这一事实应成为对被告人符某甲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对于被告人符某甲提出其顺手拿铁锹是想阻止符某乙,没想到无意打伤他的头的辩解,因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观点,该院认为,这起案件的发生,在起因上,首先因为双方占地纠纷而引起的,进而双方发生斗殴,最终导致案件的发生,被告人符某甲的行为不符某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和特征,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其提出对本案的发生符某乙应负一定责任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审被告人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四年。

上诉人符某甲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2005)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符某甲无罪。其主要理由是,1,原判认定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占地纠纷引起,是错误的,本案的发生应是被害人符某乙一伙非法干扰符某仁等人运输公司的正常营业的违法行为;2,原判认定被害人符某乙用砖块殴打符某癸是错误的,实际上是用灰刀打的;3,原判认定是由于占地纠纷引发斗殴,导致本案的发生,也是错误认定,实际是因为符某乙等人砌墙堵住通道引发的;4,原判单方面采信符某乙等人一方的证言来认定,导致原判证据不足;5,原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一种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6,即使认定符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在被害人符某乙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原判对被告人处四年有期徒刑没有体现刑法的量刑原则,应依法给予减刑处理。

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间,案外人符某荣、符某丙等人在原洋浦搅拌站大院内(土地使用权属洋浦土发公司)非法建房出租。被害人符某乙等人曾向洋浦开发区新都办事处反映,要求撤除这些违章建筑,但没有得到及时处理。2004年11月15日下午14时许,案外人符某昌、符某戊、符某才和被害人符某乙(男,1972年生,住洋浦共鸣居委会符某居民组)等十多人用拖拉机将红砖运到原洋浦原搅拌站大院内,并在该大院门口附近砌墙,名为建房,实际是为了阻碍符某荣等人房子的通道,引发了双方的矛盾。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办事处城建科干部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暂时缓解了双方的矛盾,并到洋浦开发区城管大队反映情况。当天下午17时许,为了防止发生事端,新都派出所的两位干警赶到现场控制局面,新都办事处的干部拿着城管部门的书面通知书要求符某乙等人停止砌墙,但符某乙等没有理会。17时30分左右,案外人符某丙、符某国手拿木棍与案外人符某癸、符某荣、被告人符某甲等人从不同方向赶到砌墙现场。案外人符某丙等人推倒被害人符某乙等人已砌成的部分围墙,符某戊、符某乙一方的人中就有人喊"打",引发双方相互用砖块掷打。在场公安人员竭力制止,但未能平息事态。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符某乙用砌墙用的灰刀打倒案外人符某癸(系被告人符某甲的堂叔)。被告人符某甲看到案外人符某癸被被害人符某乙打倒后,盛怒之下,顺手从地上拿起一把铁锹,从后面向被害人符某乙的头部打去,将被害人符某乙打倒在地,致其头顶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经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为重伤。原审被告人符某甲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符某乙的陈某,(2),证人符某丁、符某戊、符某己、符某庚、符某癸、王某壬、李某某、傅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儋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5),原审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这些证据材料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符某甲参与斗殴,用铁锹击打他人,致人重伤,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上诉人致人重伤,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本案是因被害人符某乙等非法占地违章建墙,堵住案外人符某荣等的违章建筑的通道而起。对违章建筑,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使职权进行处理。被害人符某乙等对案外人符某荣等的违章建房,不等待有关部门的处理,反而自行采取非法占地建墙堵路的方式,且不听有关人员的制止,也是违法的。该违法行为引发斗殴,导致符某乙受伤,被害人符某乙是负有责任的,应当在对原审被告人量刑时加以考虑。原判考虑到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而酌情从轻对原审被告人处四年有期徒刑,量刑适当。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符某甲是在斗殴过程中到达现场的,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是在看到案外人符某癸遭到被害人用砖块打击时用铁锹打伤被害人的,也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对这两点事实予以纠正,但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上诉人上诉理由共有六项,关于第一项与第三项,如上所述,本案是因被害人符某乙等非法占地违章建墙,堵住案外人符某荣等的违章建筑的通道而起。原判认定为占地纠纷引发斗殴,不十分贴切,本院予以纠正。但这一点并不能成为原审被告人符某甲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理由,也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关于第三项,经查,被害人符某乙系用砌墙用的灰刀打伤案外人符某癸的。原审认定系用砖块打击的,本院予以纠正,但这一点也不影响对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关于第四项,原判并没有单方采信被害人符某乙一方的证言,而是综合采纳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上诉人这一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关于第五项,原审被告人是在看到被害人将案外人符某癸打倒后才对被害人符某乙实施的伤害行为,而且当时公安人员正在竭力制止双方斗殴,因此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上诉人称其行为系正当防卫,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第六项,如上所述,原判已经酌情对原审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诉人认为应当减轻处罚,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与其要求宣告其无罪的上诉请求是矛盾的,这表明其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也是不能肯定的。总之,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应采纳。检察院要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家法

审判员羊茂明

审判员李某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潘慧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